作者:叶祝颐
为防止钉子户的出现而影响旧城改造,1月27日公布的《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如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的户数达到或超过总户数的2/3的,对逾期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可向旧城更新改造项目所在区的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启动拆迁裁决程序。由旧城更新改造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见1月28日《新快报》)
广州市出台的这个规定,在原来改造拆迁通常只按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了改造奖励金,旧城改造补偿标准有望与一手楼价持平。这些人性化举措可圈可点。但是,我对旧城改造2/3户数签字可以申请强制拆迁的规定实在不敢苟同,因为这是给政府暴力拆迁提供了“合法”的外衣。从某种意义上讲,“合法”强制拆迁比单纯的暴力拆迁更可怕。
表面上看,政府规定旧城改造项目2/3户数同意拆迁可以申请强制拆迁,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回避了“旧城改造”主张方与公民个人之间的矛盾,不用一对一坐下来谈判、协商,拆迁难度大大降低。如果2/3户数业主同意政府提供的拆迁方案,政府强制拆迁就找到了“民意”依据。那么,2/3已经签字的业主就成了拆迁方对付不同意拆迁者的筹码,把拆迁矛盾转移到了公民之间。此时,不愿意接受“旧城改造”补偿方案的业主成了众矢之的,如果他们坚持主张个人权利,难免会背上“违背民意”的恶名。但是,在“民意”的裹胁下,这部分人的拆迁利益博弈权利被轻而易举剥夺,有悖法治精神。
在我看来,“少数服从多数”虽然是一种民主形式,但是如果2/3的人同意的“旧城改造补偿方案”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这样的民意并非就是公正的。
国务院法制办最近召开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专家研讨座谈会,公众与学界诟病多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望废除,先补偿后拆迁将被写入新条例。笔者期待新条例早日出台,终结广为舆论诟病的强制拆迁悲剧与地方各自为政的拆迁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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