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不支持Flash
跳转到正文内容

李向平:少林寺上市风波表明宗教公益性质异化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29日16:31  南风窗

  少林寺“上市”,信仰也有所有权?

  文_李向平

  2009的最后一天,国内外媒体热切关注的少林寺“上市风波”,尘埃落定了。曾经激烈的各种议论、担心、道德义愤,好像也一并消失了。

  登封市政府明确表示,不论合资公司是否上市,少林寺的正当宗教行为不会受到限制,宗教活动的正当权益也会得到有效保护。尤其重要的是,政府、少林寺、港中旅(登封)嵩山少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三方,当日口径一致对外:少林寺“上市”纯系误读;少林寺不会上市,少林寺利益不会受损。

  信仰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少林寺上市风波中,一个最严重的问题就是:“少林寺上市、贱卖国有资产”?

  且不说那些充满感情的批评,我觉得法学界的意见最值得参考。法学家的意见是,少林寺能否上市,完全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因为其上市后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少林寺的公益性。或者主张,谈及少林寺上市问题的关键,是在于它以怎么样的方式来上市。其方法有,一是通过与一个上市公司签长期协议,将寺庙的门票收入、维护等捆绑与上市公司签长期的合同。因为国家让寺庙收费是长期稳定的政策,不会随意改变。但寺院本身不能与上市公司直接签定合同。因为寺庙受宗教局、旅游局管理,所以这项合同不可能由寺院本身来签,最好有两家单位共同鉴定。

  但是,其股权到底归谁?并不明晰。归国家、河南政府?还是归宗教局、少林寺?

  法学界的议论很专业,也很地道,看出了少林寺问题的根子。这就是少林寺的寺产归属问题。它不是少林寺本身所有,少林寺仅有经营权和使用权。少林寺是国有资产,完全可以由政府加以配置、使用,甚至分配。所以,人们才认为河南登封市作为县级政府,无权处理国家财产。这就再次肯定了少林寺无形与有形资产的国家公有特征。同时,这也无可争辩地说明了,少林寺门票经营权与名称权的管理与使用,虽然涉及宗教地位与功能主体性,但其问题的构成,却出自少林寺财产归属的界限不明,同时也是佛教、市场与政府之间的界限不明。

  信仰与法律交织为一体。地方政府利用寺院知名度成立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这是法律问题;而绝大多数中国人都明白,少林寺的价值绝不局限于商业评估。这是信仰问题。如果政府将宗教文化作为赚钱工具,则是突破了宗教信仰与商业伦理的底线。少林寺一但上市,它就成为股民之财产,不再属于佛教。那么,人们的佛教信仰将挂搭在何处呢?

  寺庙不等于信仰,官商不是和尚

  寺产的国有或公有,表明佛教信仰与政府市场没有界限,说明佛教僧团无法自理这份如来家业。

  中国佛教是所有中国宗教中得益于改革开放最多者。但是,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其主体本非佛教,亦非寺庙,更不是佛教信仰大众,而是地方各级政府。这就在处置和使用佛教资源方面,当代中国早已建构了一种传统,这就是政府与佛教的长期合作。因为佛教与社会没有界限,寺庙作为国有或公有,参与这一合作本来就属常见。而佛教资源的这种存在与发展形式,其社会学实质,就是让每一信仰佛教的中国人能够不费成本地获得自己的信仰,从而避免了宗教神圣资源的稀缺性难题,使佛教信仰成为当代中国社会中一种极其普遍的社会信仰现象。

  与此相应,佛教与国家社会之间也就没有了彼此的界限,共同构成了整个社会和社会生活的神圣化。然而,这也就使佛教信仰的实践与表达基础,同时获得了一种国有或公有的形式。本来是一个人的信仰生活的问题,却因为寺庙财产的国有或公有,成为了一个国家政府必定要关心的事情;而每一个单一的佛教信仰者,同时也把自己的信仰与寺庙的命运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了。

  本来,一个佛教信仰者的宗教生活是否纯真,是否健康?实与一座寺庙的存废没有直接的关系。然而,少林寺上市的风波激荡,说明了如今中国人的佛教信仰乃与寺庙的存废、公私归属问题紧密关联。寺庙的存废、公私归属,似乎同时就是佛教信仰的存废与公私认同。寺庙的危机,同时就是信仰的危机。所以,民众争议的,是觉得长久以来的信仰或信仰象征被商业所玷污。于是,少林寺上市,才会严重伤害了佛教信仰者的感情,甚至有可能颠覆了中国佛教的基础。

  一方面,人们强调,少林寺的财产不属于少林寺和登封市,少林寺属于公共财产,属于全国。另一方面,人们也主张,少林寺的有形与无形资产,分别属于国家或少林寺僧众,登封市政府无权将少林寺上市。然而,说到底,这少林寺的寺产究竟属于谁?却和当代佛教其他寺产一样,始终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它们被高悬起来。谁也不能做主;谁都可以做主。关键就在于一时一事的利益博弈。

  值得指出的是,佛教寺产的这种高悬状态,一方面说明寺庙僧团并非它的法人代表,另一方面也说明,所有的佛教信徒也不是它们的法律主体。而佛教寺产的这种高悬状态,往往会落空,最终制约着中国人表达信仰和实践信仰的方式方法。一个最常见的现象就是,寺庙成为了佛教信仰主体,而谁能够处置寺庙这种神圣资源的人,谁似乎就是佛教信仰的主宰。

  信仰也有所有权的问题?

  现代太虚的佛教革命,以寺产革命为中心,佛教民主为手段也是目的,即反对把寺庙佛教财产变为少数住持的私产,废除按法派继承遗产的制度,而要使佛教财产成为十方僧众所公有,以为供养有德长老,培养青年僧伽,兴办各种佛教事业之用。太虚根据教制革命的原则,立意要消灭佛门圣地私人占有寺产的封建主义,确定寺产为僧众共有,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侵占,政府也不例外,且负有保护之责。这样,太虚和尚既为僧众争取了寺产所有权,也向政府提出了保护寺产的合法要求。

  太虚的佛教革命最后失败了。没有想到的是,这个失败的后遗症,在半个多世纪之后,一而再、再而三地呈现出来。这是因为佛教的教产问题,始终没有很好地解决,并得到法律的落实。

  如何配置与使用像佛教寺庙这种神圣资源,往往有政治、市场、习俗、宗教等多种方法。不同的配置与使用方法,当然就有不同的社会结果。一般而言,神圣资源的政治配置方法,就会因为它的公共权力特征,而使每一个人的宗教信仰无法实现个人的信仰选择和信仰表达,进而把整个国家、社会都牵扯进来,公然发生一些信仰偏爱,使人们不得不去放弃那些力求要维护、实践的纯真信仰,最后构成信仰变异。

  少林寺自北魏起,历经隋、唐、宋、元、明、清,都是国家出资的宗教活动场所。1949年后的土地改革,少林寺的土地归国有,使用权归少林寺僧众。历年来对少林寺的修整,也是国家文物局、旅游局出资,故少林寺的无形有形资产,无疑是国有或公有的。而在这次少林寺上市风波的争论之中,人们最反对的,似乎就集中在登封市政府无权处置少林寺这样的国有公有资产上面。言其违宪,何宪法之有?

  对此,我一直在琢磨,政府处理国家公有的寺产,是否就是有违宪法上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既然是寺产公有,政府处置,情理之中。任何一级政府都可以自由处置。这就是政府官员们提供的自由信仰。所以,当人们忙碌于寺产维权的时候,千万不能忘记这些寺产的法律状态。这说明,在社会变迁当中,中国人宗教信仰的自由和纯真,似乎首先要始于宗教维权。

  不过,这确实也有一个与国家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否相违背,以及与宗教政策是否符合的问题。如果人们的宗教信仰,首先就被局限于寺庙的门票,没有门票就无法表达信仰、实践信仰,这就大有违宪之嫌了。

  “少林寺上市”风波,让我们看到了宗教资源的公益性质正在被异化。从表面上看,这是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利益,但从深层次来说,这是在左右无数公民的信仰方式。因为这种做法,其实是控制了中国社会中各种神圣资源的配置与使用。神圣资源公有,其信仰方式就不得不表现为公有或国有。就目前中国人的佛教信仰方式而言,总不能把寺庙改造成为商业公司,使用政治的神圣资源配置方式,而使他们的信仰无处挂靠、成为一介游魂吧。

  寺庙姓“公”,还是姓“佛”?

  当代中国佛教的各类庙产,似乎就是垂死孤老的一笔无主遗产,早已成为各种社会集团势力觊觎的目标。

  通过少林寺上市风波的思考,人们终于明了,宪法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究竟是什么含义。宗教自由的真实含义,不仅仅是对宗教信仰的认可,而且还是对宗教信仰实践方法及其实践条件的认可。无论这个条件是实在的硬件,还是文化的软件,或者是宗教法制。

  一个非常基本的常识是,任何宗教寺庙或宗教组织绝不是公司企业,绝不应该经商、上市。如果一个宗教、一个国家、一个政府,连这种基本常识都没有,还能奢谈什么精神与信仰?

  因此,佛教的寺产,无论公有、私有,它们首先是佛有。寺庙的法律归属,本来就应当是寺庙。否则,信仰私有,寺庙公有,这公私之间的空白如何填补?只有佛教信仰作为社会的建构,佛寺才会成为以信仰为基础的社会组织,佛教信仰才具有了社会的实践方式,而不会担心一个寺庙的存废,就会影响到一个佛教信仰的被颠覆了。

  为此,我很赞同这样的意见,当代中国不能出现类似于宗教+商业+政治的现象与机构。现在不能有,今后也不能有。

转发此文至微博已有_COUNT_条评论我要评论

Powered By Google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