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贵峰
经过5天的争辩后,文强案一审庭审于2月6日晚上结束。在最后陈述中,文强辩称,公诉机关对其财产认定中,没有计入其另一张银行卡上发的工资。同时他不惜公布自己有大量违纪收入——称平时过年过节下级单位送来的红包、烟酒等“灰色收入”被计算得太少。(《广州日报》2月7日)
所谓“灰色收入”,在现实中一般指的是一种介于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之间的收入。一方面,因为其获取的途径、方式并不光明正大,不具备社会公认的道德和法律上的合理性,所以无法被视为严格合法的“白色”收入。另一方面,又因为现行法律制度对于这些收入缺乏清晰明确的界定和规范,所以往往也很难归入真正“黑色”的非法收入、腐败收入。
以“灰色收入”为挡箭牌,在庭审中,极力为自己辩护、处心积虑地进行各种“巧妙”的遮掩腐败设计,文强其实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手段最“高明”者 ——事实上,这已成为近年来许多贪官普遍采用的一种腐败招数、套路。以最近受审的“叶树养”案为例,身为广东韶关市公安局原局长,贪腐长达20年,涉案金额甚至超过文强案,而在其漫长而惊人的腐败“业绩”背后暗藏的正是一系列精心设计、极尽“灰色”化的腐败手法——如替人“办事”并不马上受贿,而是逢年过节收“礼物”,通过“时空转换”,淡化贪腐痕迹;再如遵行所谓“不主动索要钱财”等权钱交易原则。
所以,和文强一样,叶树养案最终也出现高达千万元的巨额来源不明财产。虽然,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仍可追究这些贪官的罪责,但这些财产收入不能在严格准确意义上得到贪污贿赂追究,罪责被大大减轻、淡化,无疑又是一种巨大的反腐遗憾。这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贪官们以“灰色收入”规避反腐追究的腐败招数,事实上是相当成功、富有成效的。
这种背景下,回头再来看目前我国收入分配中“灰色收入”的惊人规模,也就并不会感到意外了。据中国改革基金会学者王小鲁的调查,2005年,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被统计到的“灰色收入”总计4.4万亿元,相当于当年GDP的24%。(南方网2007年6月12日)
由此可见,压缩、根除“灰色收入”的存在空间、滋生土壤,既具有巨大反腐意义,也具有显著的促进分配公平正义的价值。而要做到这一点,一方面,要从法律上严格明确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的界限,而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无疑还是要从源头上规范权力的运行秩序,既要强化权力运行的透明、可监督,又要压缩权力的规模和数量——减少其占有和干预经济的能力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