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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军:检举不是背叛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09日02:50  汉网-长江日报

  作者:吕军

  雷人的语言年年有,不仅会发生在官员身上,有高度理性思维的教授也未能幸免。

  近日,江汉大学政法学院一位姓余的法学教授宣称:如果重庆二审法院判决律师李庄有罪,他将辞去法学教授一职。其原因是:如果判李庄有罪,而龚刚模因举报李庄有功而减刑,会造成两个严重后果。其一,李庄本欲尽力为龚刚模辩护,却反被龚出卖,这样判决等于鼓励了背信弃义的行为。法律作为正义的代表不应鼓励违背人的基本良知的行为。其二,这样判决恐使全国的刑事律师不再尽心尽责地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不是正义的化身,而是为委托他的当事人服务的,公、检、法才是正义的化身。余教授同时表示,他的辞职宣言是了为捍卫这些法律信念。

  余教授的这些“法律信念”让人大惑不解。

  如果认为龚刚模检举李庄是“背信弃义”、是“出卖”,那么犯罪分子交待同案犯罪行、检举亲朋好友犯罪事实的行为是否也是“背信弃义”和“出卖”呢?是否也“违背人的基本良知”了呢?照余教授的逻辑,为了不违背法律正义,不仅是中国的法律、恐怕世界各国的法律都要对犯罪分子坦白和立功行为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进行修改了。

  律师不应是正义的化身吗?法律正义的内涵不仅包括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及时有效地追究,同样也包括对犯罪分子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辩护制度的设立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事实与真相往往只有通过对抗性地讨论才能得以显现,而因此产生的审判结果才能令人信服。律师为被告人辩护不是在包庇犯罪分子和犯罪行为,也不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不讲是非、只论金钱和义气的江湖行为或黑社会行径,而是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公权力滥用、维护司法公正。律师的辩护就是在行使正义。

  我国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可见,律师为被告人的服务绝不是无原则的、可以脱离法律基本要求的服务。

  余教授的“律师不是正义的化身,公、检、法才是正义的化身”的认识,仍然停留在落后的“刑事诉讼线形结构”的要求上,即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内容是司法机关积极地推进司法活动,基本特征之一是被告方的权利受到较大地限制,而这直接导致了一些冤案、错案的产生。

  在重庆“打黑”案件中,我们看到这样一个现象:一些在北京有深厚背景和广泛人脉的律师纷纷空降重庆,索要的律师费高得令人咋舌。这不免令人生疑。事实上,在一些法官徇私枉法行为的背后,清晰地透出了律师们的身影。我们往往一边听到一些律师抱怨被法官“逼良为娼”,一边却又看到一些律师对法官“投怀送抱”直至“拖人下水”;我们一边听到一些律师痛斥司法腐败,一边却看到一些律师为司法腐败在推波助澜。

  律师可以通过自己的职业行为赚取高额的收入,但不能违反职业道德。不能认为在现实司法环境中,律师只有通过无良或违法的手段才能为被告人实现成功的辩护,那就将律师等同于了“讼棍”。

  我并非特别针对李庄,我只是针对所有律师可能会做出的行为;我也认为我们并非不可以为李庄说一些话,可以说李庄案戏剧化的变化,说程序正义,可以质疑,这些都是没有问题的。“辞去法学教授一职”展示了勇气,但理由未必得当,我宁愿相信余教授的担忧不过是杞人忧天,是义气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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