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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安顺枪击案不当用枪的法律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12日02:25  新京报

  作者:沈彬

  “不当用枪”有几种含义:可能是走火,也可能是防卫过当,还可能是恶意开枪杀人。它们涵盖了所有情况,也涵盖了所有刑罚辐度,从免于刑罚到极刑,幅度极大。

  一个月前的1月12日,贵州省关岭自治县坡贡镇,民警张磊使用枪支致两人死亡案,有了新进展。最新报道称,由贵州省委政法委统筹协调,以省检察院为主、省公安厅配合的联合调查组已经查明:张磊在执行公务中,“不当使用枪支致人死亡”。现张磊已经被刑事拘留。

  “不当使用枪支”的定性,事实上否定了此前饱受争议的、安顺市警方最早提出的“袭警夺枪”的说法。这是对民意的积极回应,有利于事件的理性解决。

  不过,“不当用枪”在法律意义上有多种解释:是过失开枪,是渎职,还是恶意开枪伤人?张磊以涉嫌何罪被刑事拘留?是过失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故意伤害,抑或是故意杀人罪?这些“多选项”有待于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而找到答案。本文就从法律角度解读。

  先看什么是“正当用枪”。《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4条规定了警察使用武器的原则: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为原则。该条例第9条规定了在10多种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况下,经警告无效后警察可使用武器。开枪的基本要件是:一、不开枪阻止犯罪,将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二、情况紧急,没有其他可行的替代方法。比如“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必须达到“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程度,才可以开枪。对照张磊的做法,他的确是“不当用枪”。

  那么,“不当用枪”会是什么?它是内涵和外延都十分丰富的说法,出罪入罪之间境遇悬殊,有必要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及时向公众澄清。

  “不当用枪”可能只是走火。按之前安顺市汪驰明警官对媒体发表的“猜测”:张磊与死者近距离抓扯,“往下一压,枪开,走火”,则最多只是过失伤害致人死亡。所谓“不当用枪”就是指被死者抓扯到了枪而走火,只是业务水平有限,没有主观恶意,甚至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不当用枪”也可能是防卫过当。张磊误判两名死者行为的危险性,采用向两人头部开枪的错误方法“自卫”。这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又因“防卫过当”而会减轻刑罚,乃至免于刑罚。

  “不当用枪”最坏的可能性,就是恶意开枪杀人。特别是郭永志身上的两枪,若张磊是在郭腿部中枪已经失去反抗能力后,再顶着其头部开枪,则明显有非法剥夺其生命的严重恶意,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将可能面临死刑。

  上述几种“不当用枪”涵盖了多种情况,也涵盖了所有刑罚幅度———从免于刑罚到极刑,幅度极大。调查组没有公布张磊涉嫌的罪名,可能刚立案调查,案件细节和性质尚没彻底查清,如此公布似可理解。而从有关报道看,这起案件已交异地司法机关办理,这无疑是取信于民的态度。那么,因此案被民众注意,而“不当用枪”又有多种可能,所以期待在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后,及时公布有关信息,不要让“不当用枪”的说法在民间发酵太久,不利于事件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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