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毕舸
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联合下发通知,从2010年3月1日起,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浮动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醉酒驾驶一次交强险费率最高将上浮30%。(2月11日中新社)
将醉驾与交强险捆绑,显然是为完善醉驾问责体系而新设的经济杠杆。通过提升醉驾者的违法成本,来秉承交强险制度的推行初衷——为避免因交通事故责任人缺乏必要经济能力,致使受害者失去医救机会与必要的人身伤害赔偿,通过强制保险提供制度性救济。
虽然醉驾者有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潜在危险,但却依然应享有合法权利。尽管有国际惯例在先,但“醉酒驾驶一次交强险费率最高将上浮30%”的上限是否过高,“浮动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所给予有关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是否过大,此项政策的制订、出台是否应经过公民论证,尤其是给予切身利益的交强险缴纳者以充分的维权路径,都需要得到程序正义的释放。
本来,在将醉驾与交强险捆绑的政策制定初期,就应提请民意介入。毕竟,但凡政策的制定也不能总拿国际惯例说事。现在,民众只好将包括质询、参与、知情、论证在内的权利行使延缓到第二阶段——即“醉酒驾驶一次交强险费率最高将上浮30%”是否属于背离广大车主经济承受力的过高费率? 醉驾交通事故责任人固然应该依法对受害者给予财产赔偿,但赔偿损失是否一定要通过提高强制保险费率的形式来完成,是否可以通过其他强制执行来给付?这些关键问题若不能通过合法程序一一厘清,民众的合法权利诉求就无从回应。
将醉驾与交强险捆绑仍需“程序正义”。不能因对醉驾的公共治理善意,就忽略任何可能给双方(包括醉驾者)带来权益损害的制度瑕疵。也只有通过完善而科学的程序论证,“醉驾与交强险捆绑”的民意认可才能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