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毕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教育部三部委对取消乙肝歧视发出“最后通牒”:不仅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乙肝歧视”规定要立刻废止,即使地方政府作出的不合理政策,也要在30日内修改或废止。(2月11日 中国新闻网)
正如一位网友所说的:“这一刻,多少人泪流满面!”长期生活在歧视阴影中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漫长的等待中终于盼来了政策对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承诺。但是,指望法律规定的白纸黑字走向现实生活的权利真金,还需要更多的制度性铺垫方能如愿。
正如卫生部坦承的,部分地区对反乙肝歧视政策贯彻不力,这就意味着确实存在某些地方职能机构严重的行政不作为、不履责,甚至反其道而行之,在政府公务员招聘过程中公然违法,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说,某些政府部门的乙肝歧视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程度,远远大于普通企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所带来的权益伤害。
反乙肝歧视的政府问责当然需要各级行政机关的自我警醒和深度自律,主动接受公共监督。而民众仅仅作为监督主体,发出监督声音,作出对行政机关作为与否的客观评价是不够的,毕竟简单的民意汇聚,只是促使公众舆论关注的起点,而民意只有科学、理性地被吸纳到公共治理模式中,才能催生出符合公意的圆满结果。
“异体问责”已成反乙肝歧视的关键,各级行政机关需要倾听民意,但更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以达到对民意负责。只有民众能通过各种渠道,比如人大,对继续顶风不作为甚至带头制定乙肝歧视门槛的责任人加以异体问责,权力拥有者才会谦恭而又警醒地对待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