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新闻晨报特约评论员苏振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即俗称的“新拆迁条例”)自公布以来,吸引了广泛关注,引发的公共性讨论已经非常多。在我看来,关键问题其实只有一个,即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然而澄清这个问题极为困难,事实表明,这是一个歧义丛生、被广泛误读的问题。
在逻辑上可以对公共利益做一个彻底的定义:符合所有民众的利益则为公共利益,反之,只要不符合任何一个民众的诉求,就不能认定为公共利益。那么在现实中落实这一原则,自然就困难重重了。现代社会远非小国寡民时代,民众数量如此之多,民众的诉求又是如此多元化,要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能性实在太小。比如建设机场算是公共利益么?对于不乘坐飞机的人来说,大概不会说是。当然反驳的意见也可以有:建设机场改善了交通,将提升经济的运行,间接地也会给不乘坐飞机的人带来益处。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是普遍联系在一起的,很难说某项活动就与某人绝对无关,无非是与人的利益紧密程度不同而已。但如此一来,公共利益的概念就说不清楚。
本文无意对何为公共利益进行理论上的澄清,这不是一篇小文章能涵盖的话题。但有一些原则是可以讨论的。其一,实现公共利益最可行的方式是市场化机制,无论任何活动,比如修建城市道路的征地,都是可以通过自由市场谈判来完成的,以自愿为原则的市场化谈判过程其实就是一个达致民众一致同意的过程;其二,市场化谈判可能会产生巨大的成本,如果某项活动非常之紧迫,比如战争时期的征收、或如地震救灾时需要打通某条道路,不可能以旷日持久的谈判来完成的话,我认为政府是可以先强行征收而事后补偿的。
这样就出现了两个原则来处理公共利益,一是市场化机制,二是强制性征收机制。但二者并不是无论采取何种原则均可的平行性原则。现代政府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保护民权的工具,民权乃社会的目的所在,这是基本的现代政治理念。而采取强制征收原则是可能伤及民众的,比如因战争原因征收了一栋房子,事后也给予了某种在外人看来不菲的补偿,但房子的主人仍然可以提出这伤害了他的权利,因为这栋房子对他有特殊意义,是无论什么价格也不会出售的,房主的这种诉求在现代社会当然应该是被尊重的,这与保家卫国也并无高下之分,因为保家卫国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他的诉求。因此,在和平年代,实现公共利益应该以市场化机制为常态原则,强制征收只能是例外和特定的原则。对特定情形的认定,只能是与民权和人道有关,比如战争时期、发生巨大的人道灾难等特殊时期,至于像新条例中把机关办公房也划入公共利益,就未免有点恶搞了。而特定的情形应该尽可能地在法律上一一明示,在面对某种不曾在法律上明示的情形时,只能提交民意机构来决定,而最终的歧义由法院来裁决。
鉴于公共利益很难说清楚,我认为在“新拆迁条例”中应该避免这个说法,不要将“公共利益”作为征收的理由,而需要尽可能细化征收的市场化操作机制,同时尽可能将强制征收的情形一一列举出来。现在社会上正在进行的讨论是一个很好的契机,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不能再让公共利益这个概念在征收房屋的过程中“左右逢源”了。(作者为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