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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桥:同是ATM机偷钱判决差别为何那么大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26日01:56  新京报

  作者:王刚桥

  一名负责ATM机日常维护的软件工程师利用职务之便,备份了百万名银行客户信息,并破译密码,自制银行卡致9名储户8万元钱离奇“失踪”。近日,通州法院以工程师张春雷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罚金5万元。(2月25日《新京报》)

  张春雷在伪制银行卡上足够专业,可惜在“信用卡诈骗”的最后一道工序上却不甚专业。报载,张被抓获是因为他在一个初夏的半夜,戴着帽子、口罩、手套,不停地从ATM机内取钱装入一个大编织袋。如此标准的“正在作案”,难怪连报案的路人都觉得可疑。

  张案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许霆,以及后来陆续为公众所熟知的“云南许霆”,“女许霆”等。他们的不幸,源于他们碰上了一台程序出错的ATM,并终结于他们碰上了一个罪刑极不相称的认定:盗窃(金融机构)罪。许霆案经媒体披露后,迅速发展为公共舆情事件。在舆论的压力下,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许霆,经由发回重审程序,又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权断,终以改判五年为最终结果。这种报请最高司法机关批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特殊方式,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舆论质疑。但在立法领域,实则没有任何改变。鉴于中国并不是判例法系国家,许霆案的处理模式并不当然及于其他同类案件。新出现的“许霆”,仍然要被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罪”,只要达到“特别巨大”(仅仅是10万元),这一罪名的量刑起点就是无期徒刑。

  而“信用卡诈骗罪”却有三个档次的处罚,其中最高刑的起刑点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放下许霆的罪名认定不谈,单从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来看,显然有“罚不当其罪”的情况存在。比较被ATM程序出错所诱导的“盗窃(金融机构)罪”和犯罪人伪造信用卡到ATM上行使“诈骗”,后者的社会危险性远远高于前者。一个被动,一个主动;一个是临时起意,一个是蓄谋已久。不少网民质疑张春雷案判决,真实的问题或许并不在张案,而在许案。许霆的一审被判无期已经成了一面网络镜子,不时被网民拿出来照看。

  要使相关犯罪行为实现罚当其罪、宽严相济,尚需立法修补。期待有人大代表能将此问题带入即将召开的人大会场,并促进相应罪刑设计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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