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于
一些地方疾控部门介入疫苗生产与销售,成为其中的利益主体,无法做到对疫苗“生产线”的有效监管
继山西疫苗事件之后,近日江苏常州延申问题疫苗案再次被关注。事实上,在去年12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即在新闻发布会上披露了此事。当时,与“江苏延申”一起被通报的还有另外一家疫苗生产商———“河北福尔”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地处京郊的河北三河。然而,底线失守的疫苗生产商并不只有这两家。2009年3月10日,国家药监局公告了大连“金港安迪”造假狂犬疫苗事件。
这三家疫苗生产商皆是行业内的重量级企业。可以查到的数据显示,金港安迪2007年实现销售收入1.8亿元;2008年,江苏延申实现销售收入1.88亿元,在国内狂犬疫苗批签发数据榜排名第四位,占国内11%的市场;2008年河北福尔也实现产值1.3亿元。由此可以大致估算出来,这三家企业几乎占据了1/3的狂犬疫苗国内市场。
疫苗生产商“勇于”犯法、突破社会伦理底线的胆量,从何而来?这固然有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力的因素,然而,更重要的原因恐怕在于,地方疾控部门在疫苗生产环节中,有着深度的利益诉求。
通过对上述三家公司股权结构的研究,可以发现除江苏延申外,另外两家企业皆与地方疾控部门存在股权关系。
河北福尔1995年成立之时,河北省卫生防疫站(河北省疾控中心前身)占28%的股份。此后,虽然经过股权变动,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仍有10%的股份。在金港安迪的最初资本构成中,辽宁省疾病控制中心所属安迪生物高科技公司占了30%。虽然,在2006年,辽宁疾控中心退出金港安迪。但是,如果说其与金港安迪之间就此没有任何关系,恐怕也缺乏说服力。众所周知的是,如果地方疾控部门和疫苗生产商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纠葛,显然,无法做到对疫苗“生产线”的有效监管。
山西疫苗事件暴露了地方疾控部门在疫苗销售环节的利益所在。河北福尔与金港安迪则让我们看到了,地方疾控部门在疫苗生产环节的直接利益。目前的格局是,地方疾控部门作为行政机构,却多少卷入了疫苗的生产与销售,成为整个环节中的利益主体。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疾控中心和疫苗生产商都是如此,但是,这几家大户就足以动摇疫苗安全防线的根基。
如今,民众已经对疫苗问题表示了强烈的利益关切。有关部门,只处理个案显然不够,要挽回民众的信心,必须要让那些触碰疫苗安全高压线的公权力之手拿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