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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如何有效防止“非正常死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11日09:09  大洋网-广州日报

  王琳 

  湖北荆州市公安县一名在押薛姓男子,4月7日离奇死在该县看守所。警方称,该男子溺亡在拘所洗衣池里。有网民将此“洗脸死”列入《中国非正常死亡大全》,据统计,自去年初“躲猫猫事件”以来,类似的非正常死亡已多达25例。

  种种非正常死亡个案催生出了众多网络流行语,诸如“做梦死”,“洗澡死”,“睡觉死”,“喝开水死”等等。在网民的戏谑之间,实是弱者的无奈。网络舆情的汹涌始终未能触动看守所体制的变革。

  常见的羁押场所大致包括了拘留所、看守所、劳教所以及监狱。一个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的现象是,去年以来先后发生的25起非正常死亡个案,只有一起地点在劳教所,其余均在看守所。相比较而言,拘留所和监狱里发生的非正常死亡案例要少得多。

  这一现象的背后根源,很可能在于管理制度本身。拘留所多关押被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监狱关押的则是刑事案件中的已决犯。而看守所则不同,看守所里关押的多是未决嫌犯。换言之,看守所与监狱、劳教所和拘留所有着本质的不同,它是作为一个审前临时羁押场所而存在的。我们甚至不能把看守所里的被在押人称为人犯,他们只是嫌疑人。

  区分“嫌疑人”与“犯人”的标志性事件,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法律界普遍认为,“无罪推定”原则经由这次重要的修订开始进入中国刑事司法。越来越多的公众已经知晓,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嫌疑人应被作为无罪的人来看待。

  问题就在于,看守所的管理者是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在中国又负有最主要的侦查职能。在破案的压力之下,“以押代侦”也就成为一条公开的“潜规则”。在有些地方,看守所并不是为“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和“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而关押,而是为了“侦破案件”而关押——不少看守所里的非正常死亡事后都被证明是刑讯所致。

  在法律上,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已由原来的“公、检、法流水作业模式”转变为“控辩审三角结构模式”。但这种变化,还仅仅体现在庭审。在看守所管理体制上,律师仍然很难成为三角结构当中的一角。由公安机关所管理的看守所,对于辩方,尤其是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常常百般刁难。“会见难”由此成为刑事辩护著名的“三大难”之一。

  应当承认,一年多来,公安司法机关针对被羁押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也进行了多方努力。比如2009年的“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还有上月底被进一步强化的领导责任追究。但无论是运动式执法,还是内部责任加强,都未能改变看守所体制本身,因而也注定了效果有限。

  遏制看守所内的非正常死亡没有别的终南捷径,只有剥离公安机关管理这一条路。最为可行的方案,就是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脱离,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当看守所与公安机关“划清界限”之后,才能彻底避免两者同属“一家人”的瓜田李下之嫌。另一方面,看守所转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后,当律师的会见权受到看守所侵害时,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更便捷地进行协调,以及时化解律师会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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