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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殊:此“焚书”非彼“焚书”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19日11:19  青年时报

  言殊

  4月13日中午,广州大学城华南理工大学学术交流中心门口,将近20名专家、教授参与或目睹了包括郭敬明小说在内的560多本全新书籍的焚毁。活动组织者林先生称,被焚毁书籍都是盗版书、伪书或误导书,这些书是污染人心灵的垃圾,烧毁这些书是希望读者能拒绝这些心灵垃圾。

  这个事件因被概括为“焚书”而分外挑动人们的神经,有评论将其与发生在1933年5月10日柏林广场上的“焚书”事件相提并论,警告“焚书”之后就是“坑儒”,并认为文明社会“不应该允许焚书在公共空间中出现”(4月15日《新京报》)。

  对林先生们的所做所为大抵可以视之为闹剧,但上述批评也未免过于郑重其事。至少从相关报道中看,林先生的“焚书”尚只是一种观点表达,看不出他正在侵犯他人言论的权利或者试图侵犯他人言论的权利。几乎可以断言,“焚书”之后,郭敬明绝对不会被推下“坑”去,而“焚书”也绝对不会成为接下来的公共政策。我不知道所谓“公共空间”与对此一事件的定性有何关联,但我敢肯定地说,此一事件只是一起民间事件,所要表达的也只是来自民间的声音,这就是其与柏林广场“焚书”最关键的差别。

  这样的声音可能是错的,甚至隐藏着一种可怕的倾向。但反过来,认为文明社会“不应允许”这样的声音,那么如此企图,也并不比林先生们要拒绝“心灵垃圾”更为高明,甚且等而下之,至少林先生们还只是呼吁“拒绝”而没有呼吁“禁止”;林先生的思维也许确与文明社会的方向背道而驰,但恰恰是包容林先生一样的人及其思维,乃是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记起《北京日报》去年1月发表的沈敏特教授的文章,沈敏特如此论述“言论自由”:“恰是反对马寅初、张志新言论的言论,曾经享有了最大的言论自由;而按言论自由的原则,我们今天仍应给予这样的言论以言论自由”;“一切言论在言论的层面上(而不是付诸行动和实施),都享有自由表述和发表的权利”。由此也可推导出“言论自由”的一个必有之义:给反对“言论自由”的言论以“言论自由”。

  有人会说林先生的行为不是一种“言论”而是一种“行动”。对此可以类比的例子是1984年发生在美国达拉斯的焚旗事件———焚烧者被州法院判处监禁与罚款,而州上诉法院则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其行为尚属于“言论”范畴;官司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以5:4维持了对州上诉法院的判决。此外我们还可对林先生所焚烧书籍的获取途径一探究竟———是抢夺来的吗?是收缴来的吗?或者是通过巨大的财力收购市面上所有相关书籍以阻止其传播或阻止他人获得这些书籍?如果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那么林先生的“焚书”充其量不过一幕行为艺术,将其与“坑儒”联系起来,太过耸人听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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