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只眼
4月24日早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发生一起枪击命案,运钞车押运员牛某在银行门前开枪将一男子武锡文打死。当地警方通报称,事情起因于死者武锡文强行通过警戒区,并与牛某发生冲突。目前牛某已被刑拘。(4月27日《黑龙江晨报》)
当地警方的解释不仅没有充分证据,而且与目击者的讲述极不相符,至于银行门口的监控录像,和经常见到的情形一样,“发生故障”了。
押钞员开枪致人死亡事件并非第一次发生,2007年4月7日,仅仅因为几句口角,沈阳市一储户计程在银行门口被押钞员朱宏林一枪毙命,而最后朱宏林只是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期3年,连牢都不用坐。
对此,我们有必要反思:其一,在一个枪支管制极严的国度,银行押钞员携带枪支的必要性、合理性究竟有多大?其二,银行既然享受了特权,为何不能设置专门的安保通道,将其与服务通道分离,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其三,枪支是利器,“身怀利器,慎而重之”,而不少银行押钞员既无丰富经验亦无过硬素质,那个枪杀计程的押钞员朱宏林,只是经过短短20天的培训便携带枪上岗。其四,既然赋予了押钞员携带枪支的特权,根据“权责对等”原则,滥用枪支就应该受到严厉惩罚,而像朱宏林这样,杀人不仅不偿命而且连牢都不用坐,如此怎能惩前毖后?
我们每个人难免要经常去银行,要遇见携带枪支的押钞员。这名押钞员可能一脸稚气,可能知道怎么开枪,却不知道什么情况下才能开枪。我们可能不敢多看运钞车几眼,不敢大声说话。
公民有免于恐惧的自由和权利,可是在银行门前,我们能吗?
□晏扬(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