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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海光:必须为“多数票”设立禁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30日09:36  竞报

  信海光

  4月6日,河南洛阳孟津西霞院初级中学初一学生雷梦佳,与同年级其他班另一个女同学打架。班主任组织全体同学投票,决定是让雷梦佳留下学习还是请家长将其带回家教育一周。结果对雷梦佳不利,大部分同学投票将雷梦佳带走。4月7日,雷梦佳在学校附近黄河渠边的青石板上留下三句遗言,随后投渠自尽。

  一群人通过类似“民主投票”的方式,使居于少数的他者的命运改变,这类事情,在周围已经被报道了不止一次。比如,就在去年底,还发生过农民工返乡途中患感冒,而遭怕被传染的乘客通过表决撵下车的事件。

  雷梦佳之死当然是个悲剧,但彰显人类文明进步的“民主投票”及“学生自主管理”为什么反而会酿造悲剧结局呢?有人说这跟参与表决者的素质有关系,一帮初一的学生身心尚未成熟,还不具备行使民主权力的能力,老师贸然把权力交给他们,后果当然好不了。这种解释看起来似乎有道理,实则不然,因为在前面举的另一个“表决下车”的例子里,投票者可都是成人。

  “民主投票”变成“多数人的暴力”,这可算是民主的耻辱与弊端,但它绝非不治之症,更不应频繁发生在我们这个文明时代。因为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时期,大哲学家苏格拉底被公民民主投票判处死刑的悲剧,就已经警醒过世人,之后,历代民主政治的践行者们,都绞尽脑汁设计出种种制度与复杂的程序,以杜绝民主那些天生的弊端,更防止少数人利用民主的名义侵犯他者权益。

  在雷梦佳事件中,民主投票的方式并非绝不可用,只要制度与程序设计得当,结果也未必会是悲剧。比如,为什么一定要以投票表决这种特殊方式来对待雷梦佳?老师不打破通常的按纪律处理犯错学生的惯例,或许就不会发生悲剧(所以尊重惯例以遏制随意性常是民主制度的特征之一,惯例即程序)。把学生通过投票进行自主管理比喻为陪审团制度并没有问题,但在陪审团制度中,有一票否决的制约,嫌疑人有律师,有质疑程序的权利、自我辩护的权利,有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的权利,这些权利小雷梦佳有吗?面对同学们的投票,她不过是只待宰的、沉默的羔羊,最后选择的是以死抗争的权利。

  没有合理制度的保障,所谓多数票民主往往会产生恶性后果,甚至会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在生活中,人们经常见到一些单位以搞民主测评的名义来调整工作岗位,但却从来不公布所谓民主测评的细节,到头来,领导想拿下谁,就说谁群众意见比较多,这时候,所谓多数票就变成了权力再分配的工具。

  苏格拉底认为“无人自愿作恶”,所以在被处死前拒绝逃跑以免破坏法律权威,即便成为多数票暴力的牺牲品也无怨无悔,他仍然坚信,只要尊重法律与制度,“多数票”所行之善将远远大于作恶;但人在本性上总是倾向于利己的,正如萨特说的“他人即地狱”,所以,必须设立连多数票都不能侵犯的基本禁区。事实上,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公民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安全只能交给法律去处置,而非简单的“多数票”,在这些方面,即便少数人的合法权益也必须得到保护。

  令人悲哀的是,在现实中,以多数票之名损害少数公民基本权益的例子仍在不停地出现,有些地方甚至是假法律政策之名。比如,在网上传播得很火的那个某村钉子户被强拆视频,其背景就是由于该村“只剩余26户村民没有拆迁,严重影响了其他500多已拆迁户的回迁进程,为了大多数村民的利益,而决定进行强拆”,而且这并不是随口编造出来的理由。在刚刚征集完意见修订中的房屋征收条例中就有这样的内容,“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希望修订后这类条文不要变成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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