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发的校园血案,令国家机器迅速动员起来,校园安全由社会问题甚至上升至政治层面。但很多人担心,现在的一些举措是不是运动式的,担心过了这个风头,就不再有效了。教育界人士认为,除了增强学校、家长、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校园的安全问题,必须通过校园安全立法,以法律特有的强制性、权威性,规范校园安全管理行为。(5月5日《21世纪经济报道》)
事实上,早在1999年3月的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上,武汉水利电力大学郭生练教授就领衔湖北省代表团,提交了相关议案;此后,在多次人代会上,都有代表提交关于尽快制订《校园安全法》的议案。可10年后,“校园安全法”还未见踪影。由此造成的现实是: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有关对在校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之中。但这些法律的相关规定既不具体,也存在法律空白。
没有具体的法律可依,取而代之的是每次校园事故之后的通知与整顿。5年前,公安部和教育部曾针对校园安全事故频发,联合发布了《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教育部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各地随之开展过治理校园安全的专项运动。但是,风头一过,校园安全问题常常故态复萌。
通过校园安全立法,规范校园安全管理,将校园安全纳入常态管理,由此显得迫切。立法要涉及三方面:
其一,明晰校园安全责任。近年来发生的校园安全事件,很少被问责,一个重要原因是责任不清,不知道究竟是政府部门、学校,还是社区或者家长、学生自身的责任。据报道,“校园安全法”之所以没有立法,是有关人士认为,“这么多内容,一部‘校园安全法’怎么写,怎么写得过来?”这恰恰表明,“校园安全法”更有立法的必要。只有明晰责任,才能各归其位。
其二,建立校园安全的长效机制。从公安部门和教育部门制订的措施看,方方面面的责任都有所涉及,但在执行中,却带有“应急”性质。比如,要求“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保卫组织、配备专业保安力量和必要的防护装备,加强校园内部的巡逻守护”,在治理阶段,督促指导可能很到位,教育部门和学校也花钱配备专业保安和防护设备,而过一段时间,看到校园相安无事,就可能懈怠。毕竟,措施没有法律效力,督促指导之下,教育部门和学校可以执行,可以打折扣执行,也可以不执行。
立法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制约校园安全的资金保障问题。政府部门应将所有园校,包括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包括打工子弟学校),配置专业安保人员和安保设备的费用纳入预算,统一为学校配置安保人员和安保设备。但现实是,在校园安保行动中,以北京为例,目前,各公立中小学校均按照要求提高了安保级别,安保设备统一发放,而地处城乡接合部的打工子弟小学,则只能通过社会安防力量,自己想办法解决校园安保问题,比如海淀新希望实验学校“自制钢叉”,打工子弟学校昌平区智泉学校“土法安保”等。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问题,无论怎么追责,都难以挽回损失。所谓教育公平,在目前最为紧迫的校园安保问题上,就不应该如此对比悬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