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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立新:被害人“复活”暴露刑诉机制缺陷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08日09:27  新京报

  毛立新

  在“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格局中,由于公安机关在程序上居先,而且其实际权力和地位相对优越,导致检、法对其无法形成有效的制约,起诉和审判变成了对侦查结论的一种追认。

  10年前,河南柘城县村民赵振晌和邻居赵作海打架后失踪。1年多后,村民发现一具无头尸体,以为死者就是赵振晌。家属报警后,警方将赵作海带走,后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2年执行。10年后,赵振晌回到村里。家属希望警方早日还赵作海清白。

  “死人复活”,冤案揭底,极具戏剧化的场景,让我们想起佘祥林等名字。类似的先入为主,类似的刑讯逼供,类似的罪及无辜,类似的“死人复活”或真凶落网。如公案小说般离奇、诡秘的案情,在让人嗟叹、感怀的同时,也让我们的心灵经历了一次次难以承受的刺痛。我们无法想象:如果没有“死人复活”或真凶落网,他们的冤情又如何昭雪?在他们之外,是否还有其他无辜者沉冤海底?

  固然,冤案的发生是司法史上无法避免的现象。认知的局限,人性的幽暗,都难免会将执法者引入歧途,从而冤及无辜。正因如此,人类才创设了各种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以最大限度地防止错误、发现错误和纠正错误。一个完善的司法制度,应当拥有快捷有效的防错、纠错能力。相反,如果冤案频繁发生,发生之后又难以发现和纠正,则必然有其内在的弊端和毛病。

  近年来,一系列冤案不断曝光,暴露出我国刑事诉讼机制的一些沉疴痼疾。首先,大多数冤案中,警方的刑讯逼供,都是铸成冤案的关键一环。一个完全无辜的人,如何能作出和现场情况完全一致的供述来?自然全赖刑讯和诱供、指供之功。但冤案反思不能仅仅止于刑讯逼供,因为,从整个诉讼流程看,警方的侦查结论,还必须接受起诉和审判的反复检验。而任何冤错案件,在证据体系上都不可能完美无瑕。如果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起诉、审判环节能够严格把关,也完全有可能为无辜者纠错、申冤。

  但遗憾的是,立法者所设计的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诉讼机制,有时在实践中却严重变形。透过一系列冤案,我们能够看到一个将“冤案”铸造成“铁案”的可怕机制:警方通过刑讯逼供、诱供、指供,把一个个无辜的案件弄得似乎“铁证如山”。随后,“半成品”传递给检察院、法院,检、法再根据侦查案卷进行公诉、判决,最终“成品”出炉,冤案酿成。在这一流程中,纵使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种种理由百般申辩,往往都无力回天。

  在这种“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格局中,由于公安机关在程序上居先,而且其实际权力和地位相对优越,导致检、法对其无法形成有效的制约,起诉和审判变成了对侦查结论的一种追认。因此,一旦出现侦查错误,冤错案件就如同“滚石下坡”,一路冲关夺隘,直到作出有罪判决为止。而且,这种体制所具有的巨大惯性,还使检、法机关即使发现问题,往往也难以纠正,面临极大压力和困难。

  因而,杜绝冤案之道,根本之举在于制度变革,改变不平衡的诉讼机制。第一步,可立足现有的体制,适当平衡公检法之间的权力、地位,强化检察院、法院对公安机关的“制约”,以期对警方的“半成品”进行严格审查和检验;第二步,按照现代诉讼原理和法治理念,摈弃侦查中心主义,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新格局,将“滚石下坡”变为“推车上坡”,使警方的侦查结论在起诉、审判中反复接受来自检察官、法官及辩方的持续质疑与检验,为防错、纠错层层设卡。与此同时,还要扩大并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适当平衡控辩力量,以权利制约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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