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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伟:冤案调查中应反思刑讯逼供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10日08:03  华商晨报

  刘兴伟

  今年4月30日,被同村人赵作海“杀害”10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赵楼村村民赵振裳突然回家。此时,赵作海已经被判服刑11年。5月8日,赵作海前妻赵小齐(音)表示,案发后,她曾经被警方关在乡里一个酒厂一个月,受到很多折磨。(5月9日《新京报》)

  虽然这起冤案发生在10多年前,但从法治层面上看,仍然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在社会上应该得到足够的反思:一是如何保障公民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权利,二是如何防止刑讯逼供对于法治的伤害。

  因为在刑事领域,很多冤案产生的根源就在于公民辩护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例如,辩护本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如果每一起案件都能为嫌疑人提供足够的辩护力量,形成冤案的可能性就将极其微小。更重要的是,当公民的辩护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时,很多司法操作上的恶劣行径也将受到极大的遏制。然而,当舆论对这起10多年前的冤案进行普遍关注的时候,一些内幕则尤为令人震惊:当事人的前妻在案件侦查期间竟也遭受到“很多折磨”。

  无独有偶。在1998年的佘祥林杀妻案中,据当事人披露,其当时之所以认罪,是因为被殴打了十天十夜;在2006年,有媒体报道,陕西一农民被错判死刑而关了5年,当事人也自称在招认笔录上签字是因为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案件何其相似,冤案似乎总是无法逃离刑讯逼供的魅影。此次根据河南的相关通报,赵作海当时竟一连做了9次有罪供述,无罪之人为何做出有罪供述,这究竟又是为何呢?总不该又是一个不解之谜吧。

  在一些国家,那些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被称之为“毒树之果”。即刑讯逼供是毒树,那么获得的证据就必定是毒树上的果实,是不该被司法审判所采纳的。从世界上绝大部分法治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除几种例外情况,“毒树之果”也往往都被法庭所拒绝采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其他方法收集证据。”第46条也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明明有了这些法律条文的规定,可为什么近些年来国内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侵犯和刑讯逼供等等方面的负面新闻,仍在不断成为社会热点?

  纵观这些热点背后所隐藏的主线,主要还是在于警察个体在操作监管上的欠缺。因为,巨大的破案压力的存在,加之又往往无人给予认真的执行和追究,使得那些针对刑讯逼供的规定更像是治标之策。

  对于赵作海案,河南省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同时启动了责任追究机制,但再彻底的调查也只能是“迟到的正义”。看来,在立法层面,我们的确是到了需要对“毒树之果”彻底反思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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