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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圣祥:纠错止于个案 恐错案无穷尽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10日08:07  青年时报

  舒圣祥

  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至此,又一起让法治蒙羞的惊人错案,被续写上了日见增厚的司法错案史。

  无论从哪个方面看,河南赵作海案都堪称5年前湖北佘祥林案的翻版。在很多重要情节上,两者具有惊人的相似:都是因为“被害人”神奇“复活”而使冤案大白天下,都是在已经服刑11年后被宣告无罪。

  就事而论,在这起毫无疑义的冤案错案背后,可能并不存在一个拥有主观故意的冤案制造者。从公安局到检察院再到法院,没准大家当时都认为自己是按部就班地依法行事,甚至还是昭雪了惨死的冤魂、拯救了司法的正义。然而越是这样,事情越发可怕,因为“无意制造冤案”要远比“故意制造冤案”几率更高。而这也决定了,我们反思和总结不能总是局限于个案,而必须上升到机制的层面。

  赵作海案尚有许多焦点问题需要调查,而公众认为唯一不需调查的就是刑讯逼供的存在。因为没有一个人会无故承认自己杀人,更不可能把并不存在的杀人细节交代得符合案情需要。而当地公安局负责人却不认为这个案子存在刑讯逼供,这固然是在推卸责任;但是,却也有另一种情况,那就是在公众眼里的刑讯逼供,在一些干警眼里却是从来如是的常态,只要没有超过一定的暴力限度,就不能算是刑讯逼供。如此,破案心切下的“合法伤害权”,焉能不以刑讯逼供的面目集中呈现?

  更何况,一个通行的游戏规则是:在破案、公诉、审判活动中,荣誉和利益皆是个人的,与办案当事人紧密相关;责任与过失却是集体的,无需任何具体当事人为此担责。佘祥林案件,公众至今不甚清楚负责办案的是哪些警察哪些检察官和哪些法官,当地司法部门的教训总结也只是泛而化之的一连串“不够”、“不强”、“不力”、“不严”而已。

  “被害人”复活这种案件,在整个错案史中的比例肯定不高。某种意义上,只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要不是“为了破案而破案”,在当今如此发达的鉴定技术之下,“被害人”复活冤案原本不可能发生。然而,如此低概率的错案居然也能频频发生,足见不法与枉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泛滥。这也警示我们,错案纠错绝对不能止于个案,否则,佘祥林既然不是最后一个,赵作海也不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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