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
因“被害人”的“死而复生”,无辜蒙冤的赵作海终于得到了清白,这个过程几乎就是当年佘祥林案的翻版。但“死而复生”不常有,赵作海承接这个“佘祥林第二”,距离当年的佘案昭雪已有五年之久。至于何时可能出一个“佘祥林第三”,舆论和冤狱苦主一样茫然无知。
五年前,作为专栏作者的我几乎关注了佘祥
林案的每一个舆论焦点。五年之后再看赵作海案,“仿若又回到从前”。时评这个本应速朽的文体,因一些现实问题的发生而有了生命的延续。今天在媒体上不断重复着的观点,仍然让人心怀敬意。那些指责“时评无力论”者,应该好好看看赵案与佘案的些微区别。
比如,当地公检法的迅速反应,相关信息的主动公开,究责的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的及时给付等等,较之佘案都算有些进步。这些主动展开的纠错程序,成功地把舆论的焦点引到了错案本身,引向了当年刑讯逼供的那些警员。有消息称,作为当年赵作海案办案组的成员,郭守海、周明晗已被刑拘,李德领在逃。追逃与在逃,侦查与被侦查,这样的天地轮转、猫鼠易位,充满了戏剧性。
也有现任的司法要员,不断对媒体声言此案中的种种疑点。诸如死者身份未最终确认,压在藏尸井口的三个石磙显然非一人之力能够推动,找不到尸体的其他部分,也找不到作案工具……我倒觉得,这乃是典型的“站着说话不腰痛”。如此浅显的质疑,当年的办案者难道看不出来?据报道,当年商丘市检察院就曾提出,公安机关向检方移卷,要提供有关DNA鉴定。奇怪的是,DNA鉴定最后也没个结果,检方却放弃了这个重大疑点,进行了公诉。而后法院仅用时20多天就审完了赵案。
为何疑点会被忽略,因为有一个“联席办案”的机制在。对地方党政领导来说,命案必破是其治下重要的政绩工程之一。命案必破的任务先是落在了地方政法委,地方政法委又通过“协调办案”,将此要求贯彻下去。请看赵作海案的报道,“当年,该地检方曾多次将赵作海案退回,让警方补充侦查,但后来商丘市政法委对该案召开专题协调会议。会议后公检法三家就拧成了一股绳,一鼓作气把赵作海判了死缓。”
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绝不能是“一股绳”。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应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中立。如果法院与作为控方的公安和检察称兄道弟起来,甚至“拧成了一股绳”,法院这架天平就已经失去了平衡。要确保赵作海案不再发生,光在公检法三机关中 “加强教育整顿”是徒劳无功的。只有废除三机关的“联席会议”、“协调办案”,才能够把刑事司法的真实运行拉回到法治轨道上来。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不少法院都在禁止法官与律师单独接触。这种隔离对于防止案外的勾兑无疑能发挥一些作用。反过来想一想,既然法官不能与辩方律师单独接触,那么法官与控方成员 (包括警员和检察官)单独接触,也理应被禁止。法官应是超脱于控辩双方之上的第三方,是裁判者,而不是控方的一员。
不可回避的是,赵作海案的平冤洗白仍然充斥着“协调办案”、“联席会议”的影子。新华社报道称,“被害人”赵振晌回乡之后,赵作海冤案浮出水面。“商丘市随即召开了由公、检、法相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对商丘公检法分别提出了要求,并成立了商丘市处置赵作海案件工作组。”当年的冤狱由此而生,新的“联席会议”是否又将导致新的冤狱?有媒体以追诉时效为由对当事警员被刑拘表达了质疑。赵作海案的后续追责,是依法而为,还是依会议而办,实在让人不敢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