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不支持Flash
跳转到正文内容

王琳:被舆论误读的商业贿赂追诉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0日08:22  新闻晨报

  最高检、公安部于18日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从媒体的反应来看,这一消息是昨日当之无愧的新闻焦点,网友的回复也很是热烈。

  然而,罪案名录与追诉标准既专业又乏味,因此,媒体大都挑了公众较为熟悉的“受贿罪”来制作标题。比如,四大商业门户网站的首页推荐无一例外地选择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将被立案追诉”。网友的评论也多基于此标题,就开始了对《规定(二)》的批评与质疑。有人质问,反腐就应一视同仁,为什么还要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也有人直言,为什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就要被追诉,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几万都没事?

  这样的舆情,其实都可以脱离“规定(二)”而存在。但用来解读“规定(二)”,却有点像是“王顾左右而言他”,或至少没有把握住“规定(二)”的实质。如果把“将被立案追诉”中的“将”,理解为“以前不是这样,以后将要这样”,那就是大大的误读了。因为不论是最高检还是公安部,都无“造法”权。这一院一部只能执行法律的规定,并就法律的适用分别制定检察解释或部门规章。何种行为需出刑入罪,这一权力专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其实早在“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时代,这一罪名的追诉标准就是最低5000元。2006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将第163条的犯罪主体从“公司、企业人员”扩大到所有“非国家工作人员”,以便将一些既无法归类到“国家工作人员”,又无法归类到“公司、企业人员”的自然人,也列入打击对象。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深陷商业贿赂之中的医生群体。2007年10月,“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将刑法第163条正式命名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期间,不管罪名如何变化,追诉标准都在5000元。当然,这里所说的“标准”是指“一般标准”。若受贿不足5000元,但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在追诉范围。

  这次的“规定(二)”实际上承接了2001年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追诉标准”。我们现在可以把2001年版的“追诉标准”命名为“规定(一)”。自2001年以来,刑法先后经过了五次修订,其中新增和修正了二十余个经济犯罪罪名。前已有述,最高检是司法机关之一,公安部是执法部门之一,这一院一部只能适用法律。“规定(一)”就是一院一部适用法律的具体规范。法律已变,“规定(一)”当然也要因法的变化而变。九年之后这次追诉标准重订,正是司法、执法部门适用法律的需要。它不涉及到罪名的开创,也不涉及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追诉标准变化。但“规定(二)”对4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调整修改。从“规定(二)”本身来说,这才是媒体和舆论最应关注的。鉴于法律专业报道标准在中国远未建立,有关部门在出台一些新规时,不妨就其中的一些新变化给予特别的提示,并约请一些专家予以解读。不管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又或是部门规章,都应以公众知情并理解为其适用的前提。在信息公开之初,预先做好避免被普通公众误读的准备,是极其必要的。(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转发此文至微博已有_COUNT_条评论我要评论

Powered By Google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