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不支持Flash
跳转到正文内容

杨涛:禁止人肉搜索中夹带多少官员私货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03日13:34  黄河新闻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5月25日,由浙江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中的这条内容引起了媒体和网民的广泛关注。有媒体将其解读为:这是对近来备受争议的恶意“人肉搜索”行为的立法禁止。不过,草案的起草部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化推进处处长吴君青却说“该条文主要是为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并非针对‘人肉搜索’。”(新华网6月3日,新闻回顾:地方政府寻求立法遏制人肉搜索引争议)

  近些年,特别是从周久耕事件,各级政府官员逐渐地意识到了网络监督和人肉搜索的威力,无不感觉网络是既得利益的最大威胁。由此同时,一股“潜流”在地方立法层面悄悄兴起,从《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禁止“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到《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不得擅自公开他人信息资料,违者将被处以最高5000元的罚款;再到如今浙江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无不对“人肉搜索”如临大敌,必欲致于死地而后快。

  然而,尽管官员遏制“人肉搜索”的意图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却没有一个官员承认这是他们是针对“人肉搜索”有备而来,而是打着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旗号。然而,稍稍具有小学以上文凭的人都能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的字里行间读出,从此,“人肉搜索”就是违法行为了。这怎么可能不是针对“人肉搜索”而来呢,充其量不过是在禁止“人肉搜索”的外面包裹了一层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糖衣”而已。

  公民的隐私权当然要保护,任何擅自披露公民隐私的形式包括“人肉搜索”都是违法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和诸省市的《条例》的最大问题并不在于它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权---如果仅仅是如此,则善莫大焉!而是在于,将官员行使公共权力和涉及公共利益的事情也一并打包成为了“公民隐私”,一并受到保护,根本就没有区分公民隐私与官员的隐私。于是乎,禁止“人肉搜索”,既是禁止“人肉搜索”公布公民个人隐私,也是禁止“人肉搜索”公布官员的隐私,在保护公民隐私的旗号下,官员的隐私就作为私货悄悄地夹带进去了。

  现代法治社会,官员作为行使公共权力者,与普通公民所享有的隐私权是截然不同的,官员只能享有最低程度的隐私权,而与行使公共权力和涉及公共利益的事情不能算是“隐私”。近些年来,“人肉搜索”在监督官员违法乱纪方面居功甚伟,比如周久耕事件、内蒙古阿荣旗检察院检察长刘丽洁向企业借用“豪车”事件,不加区别的禁止“人肉搜索”,那就是在禁止公民监督和批评政府的权利,与“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监督政府”背道而驰。

  如果各地政府官员真是诚心立法保护公民隐私权,那么不妨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加上例外规定“官员涉及行使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的隐私除外”。此外,还烦请各级政府和立法机关尽快推进《官员财产公开申报法》的出台,别再让网民辛辛苦苦通过网络来了解官员到底有多少财产!

转发此文至微博已有_COUNT_条评论我要评论

Powered By Google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