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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冤案中难以承受的自由之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04日09:48  新闻晨报

  “对于那些花天酒地的人来说,时间过得太快了;而对于一个身负冤案囚困牢狱的人来说,时间又是多么漫长。”说这话的,是广西农民王子发的家人。近9年前,王子发身陷一件命案,尽管他坚称没有抢劫杀人,但几年后仍分别被两级法院判处死刑和死缓。(《中国青年报》6月3日)

  王子发案沿袭了中国特色式冤狱中的众多典型情节——又是真凶浮现才见其冤,又是媒体关注引发舆论热议,又是官不悔判让洗冤步履维艰。尽管“真凶”供认不讳,王子发犯罪的关键证据也被一一推翻,但这一切仍不能换来他的自由。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但对冤狱苦主来说,迟来的正义亦正义。赵作海有万般不幸,但仍等来了“被害人”的“死而复生”,并成功洗冤。王子发万般不幸,惨遭冤狱之后,仍是不幸。我们甚至不得不接受这样的现实,知错就改本是例外,官不悔判才是常态。

  想想那些手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司法官们,所遭遇的哈姆雷特之问吧:悔判,还是不悔判,这是一个问题。悔,则面临责任追究可能权杖不保;不悔,则等同于将错误坚持到底,但只要不翻案,个人乃至个人背后的集体的风险都会大大降低。在这样的风险评估面前,要靠司法自纠来清理司法误判,未免太过“浪漫主义”了些。自己做错事,真要打自己耳光,需要的不仅是事实和法律,更需要刮骨疗伤般的勇气。王子发的个人际遇,不过为“官不悔判”又增添了一个现实的例证。

  所以说,佘祥林案也好,赵作海案也好,决定冤狱能否平反的,并不仅仅是“被害人死而复生”,还有当地主要政法官员“知错就纠”的决心。换作是聂树斌案和王子发案,虽都有“真凶自首认罪”,但没有来自更高权力的助推,平冤洗白仍然无法启动。

  有媒体记者了解到,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曾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委政法委递交了两份报告,一份请求尽快审理覃汉宝(真凶)案,一份请求尽快解决王子发案。“但现在还没有结果。自治区委政法委、自治区高院、检察院和公安厅进行了研究,结果还是要我们补充证据。”检察官何智群这样说。

  “以证据为根据”,是刑事司法的基石。重视证据,无可指责。当年的王子发案,若有这般的证据意识,断不至有王的九年冤狱之苦。今日的“补充证据”,对于证明真凶,当然有重要的诉讼价值。但要知道,证明犯罪,和证伪犯罪的证据标准,有着悬殊的差异。证明犯罪,需要证明被告人与犯罪事实之间具有必然性和排他性。而证明无罪,却只需要证明被告人与犯罪事实之间不具有排他性。从现有的事实来看,当初给王子发定罪的三个关键证据已经在法庭的庭审中全部推翻。证伪已然完成,需要履行的,就是一个法律程序。但遗憾的是,这道平冤洗白程序迟迟无法启动。

  个中原因,当与“补充证据”无关。连王子发家人也知道“官不悔判”之下的潜规则,“当初给王子发定罪的法官仍身居高位,覃汉宝被定罪意味着王子发案是错案,就要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在某些人的“官帽之重”面前,蒙冤者的“自由之轻”甚至“人命之轻”当可忽略。

  要为陷入僵局的王长发案解套,媒体关注、舆论热议启动了第一步。下一步,仍然得依赖于更高权力的震怒和明确指示。依上级权力,而不是依司法自身的纠错机制来平冤洗白,这就是中国式洗冤的第一法则。我们呼唤法制化的洗冤程序,却又不得不向现实妥协,去接受权力的恩赐。从此角度看来,赵作海出狱后发自内心的“感谢领导”,倒应了咱们的国情。

  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愿正义降临王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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