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道德还有下跌空间吗?
一个堂堂的大部门,以低于市场数倍的价格“分配”数百套房屋之后,其最高长官可以不置一词
何三畏
收到谢启大女士悼念高新武检察官的长文(编者注:见本期新闻版),读之感慨良多。谢女士多次谈起他们那一代司法人士在台湾转型时期的承担。一个国家,两岸国情。我一直是把他们这些勇毅之士看作是“我们的法官,我们的检察官”的。
法律是掌握在公务员之手的。保证公务员的素质是法治的起点之一。台湾司法人员的选拔录用需要经过严格的“司法特考”,再通过一年半到两年的司法官培训,才获得从基层法官、检察官开始磨练的资格。这是产生台湾司法官的惟一途径,不能由其他公务人员转任,以此保证了司法官的高素质。
“解严”后的台湾,需要这些司法人士运用法律去荡涤腐败。一个堕落的社会的最后一笔优良资产,就是国民尤其是公务员的觉醒和担当。反过来说,如果一个社会没有保存着这样一笔道德资源,它可能就是真正没救了。台湾有幸,在那个历史的拐点处,一批司法官开始了“道德自新”。
这就要说到1989年,高新武作为新竹地检署的检察官办理的“吴苏案”。吴天惠是“司法厅第四厅厅长”,他的夫人苏冈是一位律师。夫人仗着丈夫的名头,长期向检察官行贿。但是,有一天她遇到一位拒贿的检察官。苏冈律师说了一句嚣张的话:“我就不相信,台湾还有不收钱的检察官。”这样的话,不知道在今天的大陆,有多少检察官会把它视为对自己职业的侮辱。但在当时的台湾,新竹的检察官们被激怒了——高新武检察官领头,检察官们决定调查此案。
拒贿的检察官陈松栋先生当了“告发人”。所有确知其事的法官、检察官当了“证人”。注意,他们“告发”和“作证”的对象是他们的“上上级”。1989年1月11日,这一天是“司法节”,吴“厅长”及夫人苏冈律师被逮捕了。最后,经过包括“上上级”的“干预”,检察官们集体辞职抗议等等的曲折争斗,“司法厅长”虽“逃脱”刑法,他的夫人却被判了实刑。这就是被谢启大女士称为“台湾司法史上里程碑式的事件”的“吴苏案”。
“吴苏案”的“良好社会效果”,就是“人民振奋了,开始信任司法”(谢启大语)。原来,要使人民获得信心,信任司法,就这么简单!对此,笔者理解为,任何时候都是改革的时候,任何事件都是改革的起点。一个病入膏肓的社会需要一个起死回生的拐点,这个拐点事件本身不一定是富有政治意义的大事,它最后所能抵达的意义,取决于是用独立公正的司法去清场,还是仅仅依靠“批示”与“严禁”。
台湾转型期里的那一代司法人士的贡献已经载入史册。他们的许多故事在大陆的现实背景下来转述,仿佛天方夜谭。到陈水扁时期,司法官的独立已经成为了气候。当陈瑞仁先生侦办在任“总统”陈水扁的时候,后者的秘书长站在门口对前者说:“‘总统’想跟你见个面!”陈瑞仁答道:“我没时间。如果需要见他,我会通知他!”这是多么伟大的对白。这怎能说只是一个司法官的骄傲,这分明一个民族走向文明的跫音。
没有比用法律去挽救一个社会更幸运的事情了。台湾的转型没有以街头政治和流血事件为标志,司法的优先觉醒当是一大原因。
目前,不同于世界上任何一种国家模式的“中国模式”,正在祖国大陆荡漾。这当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不过,如果把它放在法治的议题下,可能就要简单得多了——世界上也许只有法治国家和非法治国家,而不存在“既法治又非法治”的“第三种国家”。如其有,那一定跟“既是男人又是女人”的人一样,他(她)是“不可持续发展”的!
然而,我们现在的问题是还轮不到办“吴苏案”,也还轮不到让人信仰法律,甚至也不是如何遏制明显的公务员违法犯罪事件,而是不知道法律人士和公务员自己的公德底线在哪里。
任何一天的报纸和网络,都能看到公务员的违法事件和公众的愤怒谴责。而任何堕落的理由,都不愁没有公务员拿来搪塞公众。在枉判杀人犯真相大白后,所有责任人都毫不脸红地表示无辜(“我不懂法”,“我不想辞职”)。只要官阶足够大,就连搪塞也不需要了。一个堂堂的大部门,以低于市场数倍的价格“分配”数百套房屋之后,其最高长官可以不置一词(就算所有当事公务员可以“法不责众”的天条自我赦免了吧)。
现实如此,那个回归法治正途的拐点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