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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擎:权力向受害者的道歉聊胜于无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24日08:11  汉网-长江日报

河南赵作海冤案善后仍在进行中,最新消息称他的新居已建成,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登门鞠躬道歉,蒙冤入狱11年后重获自由,现在的赵作海表示对政府的后续处理已经很满意。

  道歉既不伤害道歉者,也不伤害接受道歉的人,这是古罗马哲学家塞涅卡对“道歉”的认识,也是道歉的积极意义所在。这几年,中国官员在各种场合的道歉越来越多,去年《南方周末》曾做《官员道歉十年史》,指出中国官员道歉现象已从“叫好一片”到“渐入常态”,渐入常态并非基于国家法律规定与制度建设,更多是对一种现象的判断。在此层面理解,河南高院院长登门向赵作海道歉并不具有开创意义,权力因失职而检讨错误,道歉以求谅解,这是一种政治素养与仪态,虽说可有可无,但有比没有要好。

  然而在赵作海事件中,道歉还不能只局限在此一层面来看。道歉是主动寻求谅解,对方可能接受,也可能拒绝,赵作海接受了道歉,且言语恳切朴实,连道歉的官员也释怀。然而我们可以设想一种情形,假如赵作海拒绝,这会不会被视为一次失败,道歉的意义是在对象接受或拒绝,还是在于道歉是否主动,表达是否真诚,以及良心上是否有愧疚,这是一个问题。

  无论是佘祥林案、聂树斌案还是赵作海案、王子发案,应当承认,它们都是司法的耻辱。我们看到,就事后处理而言,基本方式是基于法律给予赔偿,然而这里面的标准并不一样,除了国家赔偿,还有一些说不清来由的补助与帮忙。聂树斌失去了重归社会的可能,而其他人所受到的重视与帮助也有不同,王子发案真凶自首3年而王子发仍在狱中,赵作海搬进了政府盖的新房,作为自治组织,村里也已经在为赵作海四处物色合适的对象,他所受到的重视堪称“豪华版”。我们并非指责身心遭受创痛的人们,只是难以理解作为冤案,何以会有这样的区别,善后作为一种权力行为,其边界在哪里,稳定性又在哪里?

  权力应在规范之内,也就是说,需有合法依据才能行事。很多时候,官员或权力机构可能会承担三种责任,道德的、政治的和法律的。道德责任是一种私德,把内心的愧疚向他人表达出来,政治责任是政治制度层面的处理,体现政治系统的清洁功能,法律责任则体现人人平等层面的公正,不分一个人是官员还是普通人。具体而言,道歉与其他的责任不能互为替代,道歉可能会获得人们心理上的宽恕,但制度和法律并不存在宽恕不宽恕的问题,它们需要做的是纠偏,让真正应当承担责任的付出代价,维护社会的基本价值,把它们区分开来尤有必要。

  道歉是一个官员的行为,先于道歉出现的是其他权力行为。在关注道歉时,我们还应看到其他的权力行为怎么在参与这一事件的处理。这样的行为甚至不能孤立地来看,它们与权力的日常运行状态相联系,即权力不论在什么场合,针对什么,如何作为,都涉及是否有标准、是否稳定、能否为人预期的问题。

详情请看:http://cjmp.cnhan.com/cjrb/html/2010-06/24/content_35239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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