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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蔚冈:同地同价有助于保护失地农民利益吗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5日05:03  南方都市报

  7月13日,国土资源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征地补偿要做到同地同价,各地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同地不同价是当下中国非常特殊的一个现象,主要是指政府的征地价格和市场上招拍挂的价格存在着巨大的落差:同样的一块土地,政府给农民的补偿价格以亩为计价单位,而政府在土地招拍挂市场上获得的价格则是以平方米为计价单位。正是由于两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导致了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和政府之间屡屡发生纠纷,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根源。    

  同地不同价之所以发生,在笔者看来,并不是由于地方政府单方面压低土地价格,而是由我国特殊的基于身份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造成的。在我国,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国家所有的农地具有不同的用途———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够用于农业,一旦作非农用途,则必须先由国家征收为国有土地。正是土地的不同用途,导致了土地价值的分殊。而《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导致了同地不同价现象的产生。    

  此次国土资源部的通知明确规定征地补偿要做到同地同价,是不是意味着以上的状况会得到改变?如果细看条文,可能要让很多人失望了,因为该通知所说的“同地同价”和公众所期望的同地同价并不是同一回事,甚至,如果这个通知中所说的同地同价制度得以贯彻,可能更加不利于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   

  在这个通知中,同地同价就是要“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而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则是指“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不难看出,这里的同地同价是指位于同一个区域的土地应该具有相同的地价,而公众所言的同地同价是指征收价格和土地出让价格应该相同,由此可见,两个同地同价是风马牛不相及。    

  那么,这样的同地同价有利于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吗?可能未必。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同土地是具有不同的补偿价格。因为我国的征地补偿费是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三部分构成。而“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一个非常浅显的道理,虽然两块土地位于同一区域,但是由于土地经营者的能力不同,土地的经营产出会是完全不同。如果从这个角度推敲,这样的同地同价有违背现有法律之嫌。   

  同时,这样的同地同价制度既不效率也不公平。不效率是从资源配置的角度而言,由于对补偿的标准是整齐划一的——— 往往是取平均值,这就挫伤了那部分生产效率高的人的积极性,也会使得低生产效率的人不愿意改进和提高生产效率:因为一旦财产被征收,他们那部分高于一般生产效率的价值是无法补偿的。最终,导致了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不效率。针对这一点,已经有很多经济学家分析过。不公平则是指分配上的不公平,因为受到不同的损失却获得相同的赔偿,这样的分配方案是不公平的。   

  为什么这个既不公平也不效率,甚至有违法之嫌的同地同价制度会得到大力推荐?在我看来,这是由我国行政主导的征地补偿制度所决定的。在我国,在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征收的决定是由政府作出,补偿的价格也是由政府决定。当行政机构主导了征地制度之后,就会作出种种有利于其自身的规定,本文所说的同地同价制度也是一例。统一年产值意味着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只需要知道土地的面积就可以确定土地的补偿标准,省却了对不同经营者的不同土地的调查和取证,使得有关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大为减少。同时,由于征地往往都有时间的要求,于是,这样的做法也就会节约时间成本。    

  由此可见,这个同地同价的征地补偿制度并没有起到保护失地农民利益的作用,其目的是减少政府机构在征地过程中的工作量,这恐怕要让为此欢呼的公众失望了。    (作者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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