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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社论:工资谈判立法是工会及工人的机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3日07:25  南方都市报

  《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目前正经历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该条例的草案修改二稿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其中,预备用立法来规范劳资双方的谈判。据草案规定,1/5以上职工提出要求,工会就应当组织全体职工民主推选协商代表;劳资双方均可提出协商要求,各设一名首席代表;草案确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禁止使用罢工、破坏机器或围攻老板等维权方式,企业也不得迫害协商代表。

  地方对企业民主管理加以立法确认,广东不是第一家,但是在民主管理中吸收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却属全国首创。该条例在2008年就曾进入二审,但因顾忌金融危机的影响而中止了审议。工资协商是重启审议后新增加的部分,对劳资关系不再是纸上谈兵,反映了立法机构认识到工资调整在珠三角及广东的紧迫性。如果对今年的停工事件稍有了解,即能理解其重大意义。     

  用法规勇敢地承接广东经济转型中出现的工资问题,实现围绕劳资关系展开的博弈能够软着陆,尽可能地减轻它们对经济的冲击,提供必要的社会稳定,是这部条例值得夸赞的地方。草案对工资协商的启动、程序、代表遴选、禁止项、权利义务等都有全面涵盖,既是对现实状况的整体回应,又努力将协商过程引上法治轨道。立法切中时弊,用心良苦。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是新鲜事物,它不存在理论障碍,而要跨过这一关,必须在两个重大方面取得突破:一是劳动者的集体行动权,二是工会的代表性和公信力。这是立法必须面对的尖锐问题,立法能否取得预期效果而不是委曲求全,取决于在多大程度上破解这两大难题,或者令两者取得某种可以接受的平衡。立法审议的争论估计会集中在这里,考验立法者的智慧。

  草案令工人和工会的关系骤然突出。从草案规定看,工会将在劳资谈判中维持主导权。比如,职工谈判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由于工会与职工的联系亲疏不一,或者会出现偏袒资方的工会主席,而不是代言职工权益。但这个规定并非无视可能出现的弊端,规定很灵活,工会主席可以委托其他职工协商代表代理。关键是,将启动协商谈判的权力交给了职工。     

  以工人触发谈判的权力平衡工会主席的首席地位,可以最大程度地保全工会在企业的现有格局,避免政治上的震动。同时,在给予工人触动谈判的优先权时,有限约束工人在集体行动权上的自由度。工人并非像脱缰野马,不是完全自由,而是有义务担当,排除暴力因素,力求平静克制,保证劳资谈判的秩序。这可能并不符合很多人的设想,但恐怕不得不付出必要的妥协。

  草案设计了工人和工会的权力交叉与制衡,彼此通过让渡一部分权力求取立法必须兼顾的总体平衡,让条例既不脱离现实,又能解决问题。如此一来,工会的改革被史无前例地推到前台。即便个别工会立场是亲资方的,但只要工人反复启动谈判,它必定要受到压力,不可能无动于衷。这种对工会的倒逼是良性的,让它们逐渐进入状态,敢于谈判,善于谈判,为工人谈判。    

  工资集体协商将是工会的机会,推动它们回归到工人利益代言者的位置;考虑到工会的实情,协商谈判同样是一项巨大挑战,工会不可以继续羸弱,必须能够在真实的谈判桌上担任成熟的角色。形势倒逼工资集体协商的立法,立法再倒逼工会革新,这是一个传递改良动力的过程。立法可谓维持了工会原有的法律地位,工会也要争气,这是衡量立法成功与否的标准之一。    

  工人绝非可有可无的配角,他们在工资谈判的规则中并不处于劣势,能够直接启动谈判程序,不必等待资方施舍,反制资方的压力成为常态。而立法也希望杜绝暴烈的、借用罢工的维权模式,工人的团结和智力就成为谈判取胜的筹码。事实表明,新时代的产业工人不缺这些要件。如此,工会改革,工人维权,资方和平谈判,政府降低应对成本,立法足以成全诸多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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