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文章:公共文化服务不是奢侈品
文/李松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纷纷“下海”,“商养文化”现象突出。另一个极端却是,过度商业化也在消解着文化的公共性,公共文化生活作为公众的基本权益遭到削减。
在此过程中,公众有着切身感受。比如文化宫一度被誉为“公众精神家园”,现在有些地方却已沦为了经济的附庸,或干着一些没文化的事儿,或已将地盘出租“以商养文”。地盘没了,“文”自然不复存在。与文化宫一样陷入窘境的还有图书馆。有些不但藏书陈旧、设备简陋,更有甚者,连容身之地都成了问题——原先不少图书馆都在黄金地段,在城市发展进程中,只要被开发商看中,就必须“出走”让路。
与城市相比,广大农村的农民文化生活相对贫乏。暂居城市的农民工也如此,面对城市的高档文化消费,他们不但无暇顾及,而且囊中羞涩。有些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别说看现场演出,即使勉强看上电视,信号也很差。于是,玩麻将、赌博成为他们中很多人仅有的爱好。
最典型的例子是,在南方某企业2.3平方公里的园区内,聚集着43万年轻员工,周边仅有的“文化设施”,就是数十家私营收费网吧、录像厅,不少网吧电脑上存着暴力游戏,录像厅充斥着色情录像,而附近却没一个政府公共财政投入的像样的文化馆、图书馆或电影院。
再以北京为例,很多郊区县电影院观众稀稀拉拉,其实并非缺少观众,而是纯粹商业化下的高票价让人望而却步。北京如此,更何况广大的乡镇。
与一般消费品不同,公共文化服务具有公共品性质。为公众提供具有公益性质的文化活动载体,保障公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既是政府职能,更是政府责任。
近年来,虽然各级政府在公共文化上的投入逐年上升,但仍然明显不足。而一些地方政府为形象工程,动辄就把数千万公共资金,用来建造作为“城市地标性建筑”、“文化装饰品”的单体文化设施,而极少在构建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上下功夫。结果是,公共文化服务成为少数人的权益,而对多数人来说却成了“奢侈品”。
每个纳税人都有权利享受公共财政,各级政府应少建造单体庞然大物,而应在普通公众身边,多建一些星罗棋布的、让他们消费得起的优质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
具体而言,当前公共文化服务的“落点”,还应在最广大的城市社区、乡镇及农村等社会基本单元。对弱势群体,尤其外来打工者,政府更有必要通过专门立项、专款投资等方式,保障他们的文化生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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