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错门”不小心透露的真相
法治的要义在于保障公民“免于恐惧”的权利,无论如何,警察的一切行为应当在不违背宪法和其他法律精神的框架下进行,否则不仅不能使公民“免于恐惧”,恐怕还会增加这种恐惧
文| 舒泰峰
6月23日上午,湖北省政法委综治维稳办某厅级领导的妻子陈玉莲到省委办事,省委大院突然冲出6名便衣警察,不由分说,在大门口对陈玉莲围殴16分钟之久。经医院诊断,陈被打成脑震荡,软组织挫伤几十处,左脚功能障碍,植物神经紊乱……
“省委大院”、“厅长夫人”、“便衣警察”、“打人”,这些关键词勾勒出一幅离奇的画面,网友感慨,“生活比小说更有想象力”。
当然,最后事情搞清楚了,这是一出“大水冲了龙王庙”的闹剧。当天下午,武昌区领导一行看望陈玉莲。武昌区公安分局政委说:“领导知道这事后很重视,你看我第一时间赶了过来。”并说,“误会,纯属误会,没想到打了你这个大领导的夫人”。
打人事件本身本已足够触怒民意了,这位领导一番“诚心诚意”的解释又在火上浇了一把油,打人事件由此变成了“打错门”事件。
一句“打错了”,耐人寻味,它一不小心透露了一个真相:“打”是可以的,只不过别打错对象。这里边可以有两种解读,一种是如同坊间猜测的那样,警察当天可能是要打别人的,却误打了厅领导夫人。
另一种是,不该打了“厅长”的夫人,如果是普通老百姓,那么打便打了,也没什么了不起。在领导慰问陈玉莲的现场,就有同病房的人反问:“领导的夫人不可以打,那老百姓就可以打了?”
媒体报道还透漏的一个信息是:被打的厅领导夫人是去找一位更大的领导反映问题,从被打过程中警察明明已知被打者身份仍毫不手软的情形看,可能不是打错了,而是在按指令行事。
不管是“打错了”还是打对了,此案中警察的所作所为,赤裸裸地表露了权力的傲慢。现实中有更多的案例为这种傲慢做注脚。
2009年10月13日下午,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胜利西街三名警察殴打一名中年男子。旁边一老汉打抱不平,说警察有什么权力打人,警察就不应该打人,三四个警察就把老汉一起抬上了车。到派出所后,该中年男子继续遭到毒打,最后被送到医院急救。事后,他告诉记者:“我到现在也不知道为什么那么多警察要往死里打我。”
震动一时的赵作海案同样来自于办案民警的暴力。赵作海回忆,当年他被多位民警不间断地轮番审讯,被体罚33天,且被用手枪恐吓,最终铸成冤案。
每一次悲剧的发生都应该是一记“警世钟”。“打错门”再一次提醒公安部门,应当慎用手中的权力。
据媒体报道,事件中的打人民警编制属于武昌公安分局水果湖派出所,是公安部门设在省委大院的“信访专班”人员,任务是维护治安秩序。由此推测,他们一开始很可能把陈玉莲当作一般的上访群众对待。但是6个身高全在1.8米以上民警合力对付一个身高不到1.6米,体重只有82斤,年近60的妇女,这无论如何令人费解—— 莫非他们武侠小说看多了,把陈玉莲当成绝世高手?
“依法治国”既是现代理性,也是我们早已设定的目标,而警察权力的大小与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成反比—— 法治文明程度越高,警察权力就应越小,反之亦然。
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治安、维稳的任务较之成熟社会远为沉重,警察的权力相对较大,然而即便如此,这也不该成为滥用权力的借口。
法治的要义在于保障公民“免于恐惧”的权利,无论如何,警察的一切行为应当在不违背宪法和其他法律精神的框架下进行,否则不仅不能使公民“免于恐惧”,恐怕还会增加这种恐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赋予警察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权力,但是也同样赋予其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的责任,也没有任何一款条文给予他们“打人”的权力。
且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使用不当,既可能伤了他人,也可能伤及自己。瓮安事件的起因当中就有公安干警打人的环节,从而激化了民众情绪。事件当中,瓮安县公安局大楼首先被烧,此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如何规范警察的权力,这是“打错门”事件交给公安部门的一个紧迫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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