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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时评:执法机关别蜕变成公司的“保安队”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30日10:13  新华社

  在上级公安局的责令下,7月29日上午,浙江省遂昌县公安局撤销了对《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因报道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关联交易内幕的仇子明逃过了一劫,但这种针对媒体记者和新闻监督的行为值得深思。人们有理由追问,刑拘决定背后还隐藏了什么?

  遂昌县公安局当初大张旗鼓地通缉记者,理由是记者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凯恩股份是否存在报道中的诸多问题,目前尚无从知晓,人们不能主观臆断。但作为执法机关,遂昌县公安局的通缉行为必须有有效的证据支撑,不能是腹诽口谤式的“欲加之罪”。如果仅凭凯恩公司报案的一面之词就对记者进行通缉,公安局立案、通缉程序的合法性又在哪里?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必须守法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为上市公司,凯恩股份的相关情况直接涉及股民利益,媒体有权进行监督。遂昌县公安局不问报道真伪便决定对记者实施刑事拘留,岂不让人怀疑遂昌县公安局由执法机关蜕变成了凯恩公司的“保安队”?

  近年来中央十分重视新闻监督对于推动工作的积极意义,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媒体履行新闻监督职责的环境不容乐观,阻挠记者正当采访甚至殴打记者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甚至错误地把新闻监督归置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对立面,千方百计给新闻监督设置障碍。从湖南省石门县委宣传部发公函辱骂记者到辽宁西丰县委书记派民警进京抓记者,种种荒唐事件的背后,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企图用公权力压制新闻监督,暴露的是权大于法的错误观念。

  仇子明案应当一查到底,是是非非都应当有一个明确说法,谁违法犯罪都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绝不能在撤销了对他的刑事拘留决定之后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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