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青州市出台了一项新规定,要求自规定下发后青州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要取消周六休息,公务员周六也得上班。该市宣传部官员称执行这项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方便群众办事,休息权被剥夺的公务员们很是不满。(8月5日《新京报》)
不要说公务员,无论谁被剥夺休息权都会很不满。公务员虽然从事的是公共服务,但他们也依法享受休息的权利。双休日是劳动者的法定假日,公务员与其他劳动者在权利上并无多大差别,应与其他人一样平等地享受法律赋予他们的休息权,任何行政部门都无权干预和剥夺。法治社会,这是最简单的法律是非,不容妥协和退让。公务员公共服务的要求,只是一周5天8小时之内的职务要求,职务之外,并不能要求他们承担更多的义务。
初衷是“为了方便群众办事”,似乎使“剥夺休息权”拥有了一点儿合理性和正当性。其实不然,这只是一种公益幻觉。一方面,即使“方便群众办事”是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并不比私人权利更优先,公共利益不能凌驾于私益之上、以侵犯和牺牲私权作为代价,相比之下,遵守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是最大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实际上也根本起不到“方便群众办事”的效果,只会制造冲突,公务员休息时间被剥夺用来为群众办事,他们肯定不会心甘情愿,而是带着情绪和逆反,牢骚满腹下只会在服务中与办事者发生冲突。这不是“方便”,而是“添堵”。
对“剥夺公务员休息为民服务”的担心远不只这些,更关键的是担心这会混淆了公私权界,弄乱了公务员服务公与私间的界限,从而滋生出许多混乱。当下腐败横行,权力嚣张,诸多社会问题的症结正在于公与私的混乱。
公众其实对公务员并没有多少超越他们职责之外的要求,只要他们能在职责之内做好服务就可以了,不希望公务员做超越其义务和职责的事,当然,也不希望他们逾越权界的红线,把权力之手伸到本不属于他们的利益上来,公归公,私归私,界限一定要清清楚楚。
剥夺属于公务员的私人时间,与剥夺公益为公务员谋福利,把本为低收入者而建的经济适用房分给公务员,将本用于教育投入的钱用来为公务员涨工资--在逻辑上是同源同构的,问题的本质是公私不分。既然私权可以为公益牺牲,凭什么不能用公益补偿私权?可想而知,如果接受了“剥夺公务员休息为民服务”,那么,今后这个地方公务员以公谋私之事将会甚嚣尘上肆无忌惮,他们会把这种侵占当作对自己时间被剥夺的一种理直气壮的补偿。
剥夺公务员休息为民服务,更可怕的是“为了公益可以侵犯私权”这种将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无视私权的思维。今天,是剥夺了公务员的休息时间,明天,剥夺的将是其他群体、其他公民的正当权利--连公务员的私权利都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其他公民的权利就更堪忧了。这还会在掌控着执法权的公务员中传播一种非常恶劣的暗示,就是可以以善良的初衷和意图去侵犯民权。休息时间被剥夺的公务员,可能在实际的服务和执法中以变本加厉地去侵犯其他人的权利。
所以,民众绝不能被“初衷是为群众服务”这个看起来对自己很有益的美丽外衣和公益的幻觉所迷惑,必须坚决反对这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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