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评论
工商局即使认为确实应由质检部门解决,也应该办理部门之间的正规移交手续。
武汉三名女婴出现性早熟,碰巧三人均食用同一品牌奶粉。怀疑奶粉含有激素的家长想弄个明白却送检无门。(8月8日《钱江晚报》)
也有医生认为“不能因为喝了同样品牌的奶粉又同时有早熟的症状就断定奶粉有问题”,笔者不想就此事的是非曲直做出评判。但是一个很关键的“举报”节点,却让人不吐不快。
当初的三鹿事件,其实很早就有人举报,有关部门强调“事实不清”、且举报比较零星而没能重视,最终酿成了重大公共事件。如今,三聚氰胺的阴影还未消失,激素的“疑似威胁”又接踵而来。但是“质检所不接受个人申请”式的消费者举报难,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依然没有得到有效改观,令人遗憾。
我们先看投诉过程的第一个环节———找工商局投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依此规定,工商局即使认为确实应由质检部门解决,也应该办理部门之间的正规移交手续,而不是仅仅口头告知举报者应该去找谁。从精心履职的角度来说,如果工商局向质检部门办理了正规移交,并以“急消费者所急”的态度与质检部门进行积极的沟通,质检部门面对的恐怕就不再是“个人申请”,而应视为工商局的“委托检验”了。
再看第二个环节———质检部门不接受个人申请。《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既然委托者中包括了消费者,就等于法律赋予了消费者对问题食品的送检权利,法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就没有拒绝的理由,“不接受个人申请”自然也站不住脚。当地质检部门恐有渎职之嫌。
□马龙生(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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