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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扬:国有银行收费应当“无授权不可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1日10:41  珠江晚报

  由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共同起草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各商业银行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该意见稿规定7项银行业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商业银行执行相关服务价格前应至少提前5个月进行公告。(8月10日《南方日报》)

  监管部门终于出手规范银行收费了,这是好消息。不好的消息是,意见稿规定取消的7项银行收费,大部分是银行本就不收或已被叫停的收费项目,如同城同行存取款费、ATM跨行查询费等,而并不包括人们反应强烈、争议较大的收费项目,如跨行取款费、更换存折费、短信通知费、信用卡取现手续费、全额罚息费等。换言之,所谓取消7项银行收费,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有应付舆论、故作姿态之嫌。

  有人可能说,毕竟要取消7项收费,终究是一件好事吧?其实不然。要知道,目前银行收费项目多如牛毛,取消区区7项收费,同时意味着其他收费项目变得名正言顺,从此穿上了“合法”的外衣。

  怎么办?呼吁监管部门多取消几项银行收费?这固然好,却不是根本之策。监管部门取消了这几项收费,银行可以巧立名目另设几项收费,监管部门再取消,银行再设立,无穷无尽,无休无止。况且,取消既没有设立快,也没有设立的多,致使目前各银行的收费项目达3000多项,就在这废、立之间,广大客户的利益不断被蚕食。

  显然,问题的症结在于银行可以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自行调高收费标准,只要所设收费项目不在法律规章禁止之列或事后不被监管部门取消,便都是“合法”并可畅行无阻的,颇有点“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意思。所以,监管部门如果真的想规范银行收费,就不妨转变监管思路: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收费项目,改“无禁止即可为”为“无授权不可为”——国有商业银行若要设立收费项目或调高收费标准,必须事先获得监督部门的“授权”,也就是报请监督部门审批,监督部门没有审批和认定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实施。这就相当于将监管关口前移,就监管效果而言,“事先审批”显然优于“事后取消”,如此才能防止银行收费多如牛毛,肆意侵犯广大客户的利益,同时也能避免银行收费陷入无休无止的废、立拉锯战。

  一般商业银行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其收费项目及标准“随行就市”,应该有自行确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权利,只要客户认可、愿意选择就行;但国有商业银行因具有垄断性质,其收费项目及标准就不能“随行就市”,而应该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严格监管,其收费项目及标准理应遵循“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这个道理,与石化双雄不能自行调高油价、国有电力企业不能擅自调高电价是一样的。

  遗憾的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把一般商业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放在一只锅里煮了,没有凸显国有商业银行的特殊身份、垄断地位及社会责任。这大概就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好处:要收费了,亮出其“商业”身份;要政策了,亮出其“国有”身份,左右逢源,双重得利。

  可以这么说,如果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权利不收归监管部门所有,那么银行收费问题将很难予以规范,广大客户的权益将很难得以保障。晏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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