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关系需要调整,各种问题需要解决,各种利益需要平衡……转型期的中国,制度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近期的一系列新闻,都指向这样一种“制度需求”:
山东济南8名户外工作者中暑死亡,各种高温保障制度效力让人生疑;新拆迁管理条例出台没有“时间表”,引来种种猜想;中办国办联合印发规定,要管住“裸官”;矿难频发,国务院两次发通知重申“领导与矿工一起下井”。
实际上,很多时候制度并没有缺位,只是一些人对制度采取了“选择性遵守”的态度:符合个人利益,就遵守;不符合个人利益,则千方百计寻找漏洞,规避制度的约束。比如,“领导与矿工一起下井”的制度,在占矿井总数90%左右的私人小煤矿中,几成空文;发放高温津贴,虽有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的联合规定,但一些企业管理者却并没有当真。
除了理性经济人的趋利倾向,被“选择性遵守”,也有制度本身的原因。或是大而化之,或是陈旧过时,如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而发放的范围、条件和标准等,却付之阙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因“公共利益”而生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源于制度的“选择性遵守”,最根本和有效的办法,就是更好地完善制度、执行制度。然而,也要看到,没有制度是完美的。所有的制度,都是从具体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性概念,无法囊括纷纭复杂的现实中一切情况。同时,制度是针对问题、矛盾而产生的解决手段,是“试错过程”的结晶,有着先天的滞后性。
“领导与矿工一起下井”,也可能出现“领导先走”的情况——黑龙江鸡西恒鑫源煤矿透水事故中,成功升井的只有两位“一起下井的”领导。对于高温津贴,在农民工工资尚且容易被拖欠的劳动保障环境之中,即使详细制定发放范围、条件和标准等,也难免被“选择性遵守”。
如果只是用制度来堵住制度的“选择空间”,则会如钱穆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中所析:制度叠床架屋,造成制度的浪费和失效。因此,要破除对制度的“选择性遵守”,需要在建章立制的同时,培养制度意识,寻求让制度生效的文化力量。
制度作为一种公共契约,寻求的是个人利益的“公倍数”。在制度中,个人必然要让渡一些权利,以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只有以此为基础,让制度内化成一种行为规则,制度才谈得上生效。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同样,只有制度意识深入人心,制度这种契约才真正有成立的可能。
同时,还需寻找让制度生效的文化力量。政治学家帕特南认为,制度的实际绩效受到它们运行于其中的社会背景制约,包括社会认同、价值观念等。可以说,制度的完善,让制度无法被“选择性遵守”;而文化的影响,才能让制度不愿被“选择性遵守”。制度之外,也需要其他规范性因素的力量。难以想象一个社会中,连扶起摔倒的老人,也需要建立制度来加以要求或是加以保护。道德、习俗、信仰等,有时候能发挥比制度更为有效、也更为积极的作用。即使是“制度化”或者“法制化”,也必然需要这些属于人性基本因素的支撑。
人类社会的一切活动,都与制度有关。制度给人种种约束和限制,更给人以保护和激励。破除对制度的“选择性遵守”,有赖制度意识的培养、制度文化的产生,而这一方面需要制度的不断完善:只有让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制度,才会被人信任;另一方面则需要加强公众的“制度参与”:只有在社会网络中,才能增加“选择性遵守制度”的行为成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