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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从罗彩霞案看“完整受教育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6日08:26  东方早报

  备受社会关注的“罗彩霞案”8月13日以“和解”告终。公众所期待的有关机构被法律问责,变为“泡影”——经过1个多小时的庭审及3个小时的调解,罗彩霞和8位被告及代理律师达成和解协议,罗彩霞放弃对各被告的其他诉求,被告王峥嵘一次性给付罗彩霞赔偿金4.5万元。

  结果虽然有些出人意料,但其实也在意料之中——去年10月26日,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法院对湖南省邵东县学生王佳俊冒名顶替罗彩霞上大学案作出一审宣判,王佳俊的父亲、湖南省隆回县原公安局民警王峥嵘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与原犯的受贿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3年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而与此案相关的邵东一中、邵东教育局、贵州师大均无人被问责。这意味着由公诉机关起诉、法院判决的“罗彩霞案”并没有认定有关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在这一判决基础上,罗彩霞的民事诉讼,基本上也就定了调。——虽然公众还善良地认为,有关机构、有关人员可以没有刑事责任(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渎职罪),但难以免除民事侵权责任。

  有媒体建议,检察机关应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机关的责任,以给公众明确的交待,毕竟,到现在,罗彩霞案还有很多的疑点,比如,邵东教育局辩称没有责任,因为罗彩霞没有报考贵州师范大学,也不可能被贵州师范大学录取,而问题是,没有报考贵州师范大学的罗彩霞,为何会被贵州师范大学录取了?邵东教育局怎么能违规把罗彩霞的档案,交给贵州师范大学?而且录取通知书顺利到了王佳俊手中?这从刑事责任上说,是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从民事责任上说,是侵犯罗彩霞的教育选择权——一个学生有选择上某所大学的权利,没有报考某所学校而被录取,也是侵权。

  再比如,贵州师范大学也辩称没有责任,因为学校已经收回注销假罗彩霞的毕业证和学位证书,避免了对真罗彩霞造成更大的伤害,而学校录取王佳俊是被虚假材料所欺骗,也是受害者,可问题是,贵州师大历史与政治学院院长唐昆雄为何会违规代领录取通知书,使王佳俊进入贵州师大,并成为他所在学院的学生?难道贵州师范大学不知道录取通知书要给考生本人的规定,不可以由他人代领、转交?难道唐昆雄不知道转交的录取通知书给的不是罗彩霞而是王佳俊?在王佳俊手持伪造的材料来校报到时,为何会一路绿灯呢?

  然而,这只能是舆论的一厢情愿了。经过公诉机关的起诉、罗彩霞和被告的“和解”之后,“罗彩霞案”之门基本上已经关闭了,即便大家很不情愿。那么,为什么会如此?权力之间的彼此“关照”当是一方面原因,还有另一个原因,则是我国对于公民的受教育权被侵犯,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描述。

  先来看有关受教育权的法律文本。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该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以上法规,公民受教育权被侵犯,有关机构(人员)只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承担刑事责任,而只有在侵权过程中,再有其他犯罪情节,比如受贿、渎职、滥用职权,方可再问刑事责任。在罗彩霞案件中,此前检察机关显然没有深入调查是否存在围绕侵犯受教育权出现的犯罪行为,故而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罗彩霞主张自己的受教育权,只有进行民事诉讼了。

  而就是对于受教育权,各方的理解也很不同。拿“高考移民”来说,近年来就有多起诉讼针对“高考移民”,原告方期望法律能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恢复被行政部门因“高考移民”而取消的高考资格。可是,这多起诉讼,要不法院不受理,要不被驳回。从《宪法》和《教育法》的条文看,中国公民确实可以在任何地方接受教育、参加升学考试,然而,一些地方的行政规定从照顾本地考生利益出发,却影响了公民实现这种权利,还被认为是维护教育公平。而在罗彩霞案件中,邵东教育局辩称没有剥夺罗彩霞受教育权,也是对受教育权十分狭隘的理解,认为只有上学的权利是受教育权,却没有考虑到选择教育的权利,也是受教育权。更有甚者,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可是这部法律却没有法律责任一章。在这种情况下,受教育权没有权威的解释,只有各地因地制宜的自由解释。

  罗彩霞案的处理过程,比案件本身更值得深入反思。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是国家新的《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最重要任务之一,要落实这一任务,需要从法律层面理清何为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而同时,必须对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机构和个人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至少,在《教育法》的第八十一条中再加上:“在侵权过程中,出现犯罪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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