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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社论:遏制矿难要提高赔偿更要强化问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9日07:51  南方都市报

  国务院近期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明年1月1日起,将在高危行业和企业,试行全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根据新规,一名工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总体算来大致在60万元以上。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前日表示,这项政策只会加大事故成本,制约企业安全生产,不会增加欠发达地区负担。

  近年来,以矿难为代表的安全生产事故不断折磨公众神经,相应的善后赔偿措施也进入舆论视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矿难赔偿仅仅几千元;进入新千年初,赔偿金也只有3万至5万元,最高才8万元;自2005年以后,山西率先出台地方政策,规定赔偿标准,每位遇难矿工家属所获赔偿不低于20万元。之后,国家安监总局曾提出,按照当地平均工资,以11年、15年等来实施矿难赔偿标准。此次,国务院再度将工亡赔偿标准拉高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行政之手提升命价,期望制约企业安全生产颓势的意图清晰明显。    

  这种“命价”的递增,有一种市场逻辑的务实冷静,但毕竟掩盖不了死于非命的价值沦陷。以人为本,尽其所能地减少公民的非正常死亡,是一个健康社会应有的管治担当和公共责任。基于此,我们只能从手段意义上来认知大幅提高工亡赔偿标准的积极意义,而不能将其视为对矿难频发的一种金钱对冲和物质弥补。否则,堕入计算逻辑中的国人性命,终将无缘获得生命的尊严。     

  提高工亡赔偿标准是否有助于遏制频发的矿难呢?答案是肯定的。通过提高企业的安全事故成本,促使企业主通过利益计算,从而产生提升安全生产条件的动力,这是一个可以成立的利益分析链条。但是,如果把这一链条放在更大的煤矿安全生产格局中去,就会发现制约这一积极效应的其他前提,终究还是落在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上。如果不能补强政府在日常安全监管上的长期疲软,则官商勾结的客观存在,依旧会吞噬这一举措的进取意义。

  以昨日本报披露的平顶山“4·22”矿难瞒报事件为例,12位矿工在今年4月22日的安全事故中罹难,但这一事件被当地政府和矿主联手瞒报,直至两个月后一起死亡49人的更大事故在同一煤矿发生。其间为了让罹难矿工家属封口,煤矿花费上千万元,工亡矿工家属分别得到了从60万元到120万元不等的赔偿金,要远远高于即将实施的国家标准。而这样做的目的,只是为了保全官商共赢的血煤利益管道。     

  由此可见,利益杠杆的调控必须有一个可以清晰计算的收益前提。对非法生产的煤矿老板来说,在死亡矿工身上付出的金钱,完全可以在架空官方监管或与官员合谋的条件下,通过偷采超采等方式得到补偿。试想,一个年产值上亿元的煤矿,若因事故败露而封,损失又何止于在死亡矿工身上付出的几十万元?这种巨大的利益驱动,不仅造成了矿主无视安全生产的侥幸投机,也导致了官员无视监管责任的沆瀣一气。     

  就此而言,必须认识到煤矿安全的背后,不是提高人命赔偿的数目一途就能轻易成功,而是要构建一个以严密的政府日常监管、熟练的工人应急技术支撑、完善的工伤工亡赔偿制度并驾齐驱的制度体系。如果能用钱来解决问题,当然是最为便捷的公共管理方式,但现实却是,还有比金钱更重要的公共责任,难以找到可堪托付的对象。在坚持以经济利益来“治商”的同时,也必须以政治责任来“治官”。只能“治商”而无法“治官”,提高矿难工亡赔偿标准,就好比只是找到了人来出钱,而难以触及官商勾结的黑幕。这其中,还有比钱更难以启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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