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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妍:罢免人大代表或能形成倒逼效应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0日09:25  重庆时报

  谁有权罢免人大代表?什么情况下才能对人大代表进行罢免?去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做客人民网时就表示:“只要是选民对代表不信任、不满意,他们就可以罢免。”如今,这样的说法有了现实案例。

  8月17日,杭州市下城区几位市民向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递交了一份有64人联名的公民申请书,要求罢免下城区人大代表赵之毅。虽然法律规定,选民有权罢免人大代表,但一般这样的罢免行动都由官方在人大代表涉及刑事案件后发起,由民间发起的案例极为罕见。(8月19日《青年时报》)

  杭州64位市民联名申请罢免下城区人大代表赵之毅的理由很简单:源于一处私房产权纠纷。按照罢免行动发起人张建中的说法,该人大代表强行占用其祖上房产,至今未归还,在案件审理期间,“多次利用其人大代表之身份,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干涉和施压,恐吓承办法官”,同时无视房产被法院查封的禁令,指使员工强行拆除他人房屋。

  正是认为该人大代表所作所为“完全违背了一个普通公民所应当具备的基本道德素质和法律素养”,“更无资格担任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人大代表”,64名选民联名对其提出罢免。而根据当下对人大代表提出罢免的三大理由:违法犯罪;道德水平低下、损人利己、贪污受贿;没有能够反映选民的意愿和要求,倘若经调查,选民所言上述罢免理由属实,人大代表也确实有违法违纪行为,罢免程序也理应随之启动。

  但一个毋庸回避的现实问题却是,虽然罢免人大代表的事件并非孤例,但此前的罢免行动,也多是由官方在人大代表涉及刑事案件后发起。比如今年4月,湖南溆浦县一选区6444名选民,投票成功罢免了一位挪用公款获刑的县人大代表,就是当地人大积极促成罢免的典型案例。

  而在一些由选民直接发起的罢免行动中,比如2007年,天津196名选民以“其企业违法开发”为由联名罢免开发商兼人大代表丁冰,却最终难有下文。在这类事件中,选民发起的罢免要么遭遇刻意回避,要么被称于法无据,要么以不合罢免条件拒绝受理。由此观之,此次杭州选民自行发起的罢免行动,能否真正进入实际意义的罢免程序,其后效尚有待观察。

  如果一个人大代表因为涉嫌违法或者犯罪被有关机关查处,当然应该罢免其代表职务。而倘若一个人大代表尚处于一些隐性、难以衡量求证的罢免标准中,比如道德水平低下,损人利己,贪污受贿,不履行代表职责,甚至以代表身份谋取个人私利等,引起选民不信任、不满意,这其中如何保障选民的合法罢免权,如何完善罢免具体的操作程序,就显得至关重要。

  杭州选民罢免人大代表案,或正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尽管此次罢免后效尚有待观察,但至少这也是一次公民主动行使罢免权利的演练。通过罢免申请,它强化了选民的权利意识,激活了人们对罢免权的认知,从而一定程度形成一种倒逼效应:它让某些没能履行职责甚至违法乱纪的人大代表,能够产生危机意识。

  从这个角度来说,杭州罢免人大代表等一系列民间发起的罢免案,的确具有一定标本意义。但如何从法律、制度环节设计等方面,填补罢免程序具体操作上的空白,完善谁来罢免乃至监督人大代表的权利,恐怕还需后续跟进。

  本报评论员 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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