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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春阳:领导下井意义仅止于安抚人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8日09:46  青年时报

  8月25日,国家安监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依据该《规定》,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有权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拒绝下井。

  “矿工‘有权’拒绝下井,但矿工‘有胆’吗?谁来保护矿工拒绝下井的权利?”这是舆论对上述规定最直接也最普遍的质疑。但我以为,国家安监总局还不至于见不及此,即然出台了这样的规定,就一定会有保证其落到实处的配套措施,如有奖举报、对违反规定者施以重罚,将领导赶下矿井,并非什么难事。

  但我的疑问是,即使“领导下井”落到了实处,其于加强矿业安全、避免矿难的发生,就真有什么了不得的意义吗?

  一般的思维,会认为“领导下井”将让“领导”与“工人”成为一个生命共同体,进而迫使企业领导层更加注重安全生产。但这样的思维存在一个致命的误区,这个误区就是以为“领导”之所以不愿下井,乃是因为井下蕴含着巨大的安全风险。

  人们可以认为“领导”视矿工的生命如草芥,但若以为“领导”会因此放任矿难的发生,则有违常理——矿难发生,对“领导”有什么好处吗?因矿难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领导”还少吗?如果“领导”对井下安全状况的判断是有10%或5%发生矿难的可能,我想他就会阻止矿工下井,因为他本身的利益受到了同等威胁;但当矿难风险只有千分之五的可能时,他就可能会将这千分之五忽略不计,而他依然“不愿下井”,也许并非因为贪生怕死,不过是不愿与工人处在同样艰苦的环境中罢了。

  假设有1000个同等安全状况的矿井,它们都蕴藏着同样的风险,而且是可预知的风险。我们因此预测“矿难将必然发生”,最后也果真两三座矿井发生了矿难,但这种“必然性”其实只适用1000个矿井的全体,而不适用于各个个体,矿难到底在哪座矿井发生,是非常“偶然”的,有些矿井,虽然同样蕴藏着安全风险,但也许永远都不会发生矿难。“偶然性”,可说是中国矿业忽视安全投入的心理基础,它们的账是这么算的:那些忽视安全投入的矿井也并没有发生矿难嘛,那我多投入的500万不是白白打了水漂?

  “偶然性”是矿业忽视安全投入的心理基础,同样可以是“领导下井”的心理基础。打破这种心理基础,需要靠外力强制,也就是建立更严格的安全标准,更完善的监管制度。我们制度设计必须确立这样的原则:安全是一种状态,而不是结果。《刑法》修订不是打算将“危险驾驶罪”列入其中吗?“危险驾驶”就是一种“状态”,即使并没有肇事的“结果”也要受到刑事追究。中国在安全生产上显然还没有建立如此严格的标准与惩罚制度,有专家判断,若以零风险(可以预见的风险)为标准,那中国几乎所有矿井都要关停。美国是世界上矿难最少发生最少死人的国家,其制度何以不能“拿来”为我所用?固然有体制的原因、有水土不服的原因,更关键的原因则是我们无法支付或者不愿支付达到“零风险”所需要支付的安全成本。

  关于中国矿业在安全投入上的欠账,几年前有一个说法是500亿。但如果抛却感情因素,将“生命”这样的成份去掉,算一下总账,这个账欠得值——事实证明那些存在安全欠账的矿井并没有发生矿难。只要这样的算账法不改,那矿难依然还会发生,而所谓“领导下井”的意义,不过仅止于安抚人心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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