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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杰:欠薪不能等同于欠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9日01:48  新京报

  ■ 第三只眼

  劳动权和劳动报酬权同为人权的重要内容。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增加了几个加强民生保护的新罪名,“恶意欠薪罪”就是其中之一。对于增设该罪,委员们在分组审议会上讨论热烈,分歧严重。甚至有委员指出,是否支付劳动报酬本质是民事行为,不支付报酬的情况非常复杂,直接定为刑事犯罪,可能会造成刑法和民法的冲突,建议再斟酌考虑。(8月27日《中国青年报》)

  综观委员们在分组审议中的意见和建议,多数意见集中在“恶意欠薪”如何入罪以及如何便于实施、增强其可操作性上,但也有少数委员直接排斥“恶意欠薪入罪”,而将“是否支付劳动报酬归入民事行为”则是他们的代表性理由。

  在我看来,认为“是否支付劳动报酬本质是民事行为”,将欠薪归入民事上的债权债务纠纷,把欠薪等同于欠债,是对劳动和劳动报酬本质的误解。以此为依据讨论“恶意欠薪入罪”,必然得出不宜用刑罚手段调整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的结论。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劳动法与民法的分界早已十分清楚,两个法域分别通行不同的原则和规则,是不容混淆的。劳动是人类实现生存权的基础和前提,劳动权和劳动报酬权同为人权的重要内容,被国际人权规约和各国宪法所确认。从这个意义上讲,是否支付劳动报酬决不是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而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及受其扶养赡养的家庭成员能否“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世界人权宣言》语)的大问题,关系到人的生存及人类的再生产问题。拒绝或者恶意无限拖延支付劳动报酬,将严重危及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存。这显然与民事关系中的债权债务纠纷在性质上完全不同。

  事实上,作为民事行为的债务纠纷,无论从它产生的依据还是从它的影响后果而言,都与劳动关系中的恶意拖欠劳动报酬完全不同。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付出劳动,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的“按劳分配”原则应当获得的报酬,它是劳动法规范的对象,尽管表面上以债的面目出现,好象用人单位欠了劳动者的债,但它永远也不能变为民事行为中的债。因为,作为民事行为结果之一的债,是依据民事契约产生的,债权能否实现至少不会直接危及当事人的生存,何况债权人对债权实现也应承担谨慎的注意义务。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欠薪等于欠债”的认识已经不同程度上削弱了对欠薪行为的监管力度。

  要让社会各界真正弄清弄懂“恶意欠薪入罪”的必要性,当务之急是,廓清“劳动报酬权”的本质内涵,分清拖欠劳动报酬与债权债务纠纷的基本区别,彻底消除人们的认识偏差。

  □李克杰(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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