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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伟:公民言论需要“口袋权利”的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2日08:51  华商晨报

  近日,作家谢朝平被陕西渭南警方从北京家中带走,理由是“涉嫌非法经营”。谢朝平自费出版了1万本的纪实文学作品《大迁徙》,记录了三门峡移民的历史遗留问题,渭南地区移民是作品主角。(9月1日《新京报》)

  在普通民众看来,作家出书被硬扣上“非法经营”的帽子的确有些无厘头,刑法中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并没提出书的事儿,况且仅仅是出本书罢了,与其规定的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显然更是不搭边。之所以当地警方能理直气壮的说“涉嫌非法经营”,其实源自于最高法的一项司法解释。

  自1998年12月2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11条,将除了其明确列出的10种情景外的非法出版物统统算进了“非法经营罪”。这种对某一行为是否触犯某一法条不明确,但与某一法条相似,而直接适用该法条定罪的情况,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一个很形象的称谓,叫做“口袋罪”,这个罪名就好像是个大口袋一样有什么尽管扔进来。

  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就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口袋罪,有言道:“流氓罪是个筐,什么罪都往里装。”现在的“非法经营罪”就跟当初的“流氓罪”很相似。然而,对于“因言获罪”而言,可以扔的筐实在是太多了,从“诽谤政府罪”到“损害商业信誉罪”再到“诬告陷害罪”,只要公民的言论戳到了某个官员的痛处,罪名似乎永远不成问题。更何况,还有“非法经营罪”这种“万能型”的法律工具。

  而就当“口袋罪”一次又一次成为公安部门抓记者抓作家的法律工具的时候,另一个法律术语却很少露面———“口袋权利”。在2002年底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草案中规定人的尊严和自由不受侵害,确立了人的一般人格权,这个一般人格权便是一项“口袋权利”。面对着近些年三番五次上演的跨省抓捕、进京抓记者、抓作家的事件,要想让公民在监督政府行为时有安全感,无疑需要首先保障公民监督政府的“口袋权利”。

  作家谢朝平被陕西渭南警方从北京家中带走,理由是“涉嫌非法经营”,但真实的原因自然是他揭了渭南的短,让渭南的地方政府出了丑,偏偏当地政府也真的很“丑”———居然恼羞成怒,出动警力限制了谢朝平这个公民的人身自由。事件发展至此,是时候该限制当地个别官员的“权力”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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