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5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惩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5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惩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对于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从重处罚;对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或者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这份国家最高司法机构的文件使用了前所未有的严厉口吻,希望在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下,通过重典来控制和改善之。《通知》特别提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不仅要考虑犯罪数额和人身伤亡情况,还要考虑主观恶性、手段及其破坏程度与社会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由此得以大幅扩充,食品安全犯罪将面临不容商榷的重刑,代价要比现在大得多。
国人正受困于食品普遍不安全的环境中,严重如三聚氰胺那样的毒奶粉事件,用民众乃至于后代的伤亡证明了这样的判断:食品安全问题绝非孤例,几乎所有人都是明显或潜在的受害者。有鉴于此,将遏制这一最坏情况的司法手段提升到最高级别,制造食品威胁的人必须承受顶格的刑罚,于国于民都是当前迫切需要的。
要理解食品不安全的现状,认清满格刑罚所针对的紧急情势,三聚氰胺危机提供了全盘的案例和教训。这场旷日持久的安全灾难仍在延续,不断有未销毁的有毒乳粉被查出。这也说明,食品安全在犯罪与渎职两个维度上,依旧没有被斩草除根。最新的司法精神要想取得成效,就必须高效地在这两个维度上产生效力。
按照《通知》要求,通常定义的犯罪分子与公职人员是有区别的。前者将被处以最高为死刑的惩罚,而且会被取消缓刑这一回旋余地。与之相比,对食品不安全负有责任的行政人员,其所领受的加重刑罚情况则是“从重处罚”,并且在适用缓刑或免刑前加上了“一般不适用”的前缀。这是不是意味着,即便在重典之下也有区别对待?
中国的食品之所以不安全,不只是简单的犯罪活动可以解释的。事实上,在绝大多数性质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存在着比单纯犯罪更复杂的利益联盟,官商勾结便是其中最常见的模式。这也决定了要用重典对付食品不安全,既要打击一般意义上的犯罪分子,更要拆解职务犯罪,而后者往往是隐藏更深、不易清除的。相关人员有能力反抗,也往往会造成绵绵不绝的安全后果。
重典在提高量刑标准时若不能一视同仁,自然会暴露出弱点,效力很有可能会被消解。适用重典固然能在短期内整肃作坊式的食品犯罪,但如果无法对公职人员形成足够的威慑,不仅食品安全的整治效果会打折扣,甚至还会驱使犯罪分子向行政权力寻求庇护,与那些已经变质却能在打击下全身而退的官员结成盟友关系,最终强化食品不安全的隐患。
由是观之,四部门下发给司法机关的指导意见确属于重典,善良的人们当然希望能有司法公正,给予食品犯罪以正义的审判,让遭受危险食品毒害的人们能够在法治轨道上获得应有的安全感。可是经验告诉人们,一项政令能否收到预期的效果必须放诸实践之中予以观察。假如此番重典整治也难解制度沉疴,最严厉的刑罚也制止不了某些官员的懈怠,食品安全又将伊于胡底?但愿这是多余的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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