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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俊生:征用个人财产先要厘清政府边界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07日07:57  南方网

  摘要:“四川拟规定应对突发事件可征用个人财产”,当10月6日这个标题出现于互联网上的时候,对读者眼球的吸引力是可想而知的。在网上搜索一下可知,这是四川省政府法制信息网日前公布的《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中的一条。

  “四川拟规定应对突发事件可征用个人财产”,当10月6日这个标题出现于互联网上的时候,对读者眼球的吸引力是可想而知的。在网上搜索一下可知,这是四川省政府法制信息网日前公布的《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中的一条。

  这个《办法》一共7章66条,对政府在突发事件中的应对措施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其中包括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多个方面,涉及个人财产征用的只是其中一个条款,在规定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强制征用个人财产的同时,也对征用后的返还和补偿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对于四川这样一个经历了2008年汶川大地震、今年的洪涝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的省份来说,制定这样一个法规,是很有其必要性的。事实上,当突发事件突然袭来、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巨大安全威胁的时候,它并不是“按部就班”的,即使政府作出了周密的预警方案,事件也完全有可能突破人们事先的预防,出现超出预料的紧急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为了保证灾害救援的高效率,就近对民众个人的财产进行征用,比如要求居民腾出房屋作为救援场所,甚至为了某种紧急需要而拆除居民妨碍救援开展的房屋,都是可以行使的一种权力。事实上,政府的这种权力不仅体现在对公民的个人财产上,在更多情况下还体现在限制公民的个人自由上。比如,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政府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限制个人行动自由,或者要求具备某种特长的个人投入救援,这都是公民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

  但是,我们需要思考的是,为什么对于这个还在征求意见中的草案,网络媒体会单挑其中的一条将其做成标题大事渲染?显然,这是网络为了提高点击率而使用的惯常手法,我们甚至可以指责它的新闻价值观存在偏差,整个《办法》的重点并不在征用个人财产上,但网络媒体的“标题党”手段却放大、强化了这一点,使整个新闻事件的走向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扭曲。但是,我们又不能不承认,在当下的中国社会,公权力随意侵吞公民合法财产的事件时有所闻,因此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有时候表现得并不是很和睦。如果考虑到这一点,那么我们就应该承认,网络媒体从这个《办法》中单挑出“政府面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个人财产”这一条做成标题,又是很有新闻眼光的。

  正是从这一点来说,我们可以发现,四川省出台的这个《办法》,有一些地方是需要向公众进一步释疑解惑的。比如,《办法》第二条对“突发事件”所作的定义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但进一步的定义却付诸阙如,对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可能还容易理解,但对于“社会安全事件”,则由于缺乏明确的定义,很容易成为地方政府应对公民维权行动的一个借口。

  近几年,各地因拆迁而发生的暴力事件,已经深深地刺痛了社会,一些地方政府因处理不当而受到了舆论的激烈批评。但是,如果按照这个《办法》,当公民面对地方政府的侵权行为,而不得不将维权行动逐步升级并激化到一定程度时,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将其定义为“社会安全事件”,采取强制的办法将其制服,并顺利达到自己的目的。需要指出的是,这个《办法》将突发事件应对的权力下放到了县级人民政府,而考揆现实,一些群体性事件的起因正是县级政府应对不妥所造成的,在这个《办法》实施以后,这些县级政府完全可以借口“社会安全”而压制公民的维权行动,从而导致社会的裂痕进一步拉大。这正是舆论面对政府征用个人财产所出现的担忧所在。

  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征用个人财产,不是不可以,但前提条件是政府必须首先厘清自己的行政边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公民的个人权益意识已经得到了普遍的提高,个人财产也已经有了清楚的界定,但是,由于在计划经济时期练就的公权力对民众颐指气使的习性并未有效革除,直到今天,政府行政边界在很多时候仍然模糊不清,对私权力的僭越在很多时候表现得很没有分寸。鉴于这样的现实,政府即使有权征用个人财产,也必须最大限度地克制使用这种权力的欲望。现在,四川省正在就这个《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既然如此,我在此向四川省提出一个建议,针对舆论对“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可征用个人财产”产生的强烈质疑,四川省的立法者有必要对“突发事件”特别是其中的“社会安全事件”给出明确的定义,尤其是对政府征用个人财产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可操作的明确,不能给地方政府随意侵犯公民合法财产制造可以利用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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