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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昌海:矿领导下井不如让矿工为安全做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08日09:34  新华每日电讯

  7日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正式开始施行。针对此前个别煤矿以突击提拔矿长助理的方式应付相关规定的现象,新闻发言人黄毅表示,对于通过任何方式替代矿领导下井代班的现象,都要严肃处理。(10月6日中国广播网)

  杜绝任何形式的替代矿领导下井代班的现象,让矿领导工作在煤矿生产的第一线,这对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率能够起到一定作用。但是,以“安全捆绑”的方式督促矿领导重视生产安全,只能是权宜之计,还需从根本上解决煤矿安全问题。

  且不说矿领导是轮流下井,其危险系数已经比天天下井的普通矿工小了很多,从在煤矿的实际地位上来讲,矿领导也不一定能够有决策权。尤其在一些私营煤矿,真正能够拍板的是资方,矿领导只不过相当于一部电视的导演,虽然比“演员”有更多的权力,但仍然要看“制片人”的脸色办事。在很多小煤矿,不安全生产正是其牟利的手段,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矿主,宁可拿矿工乃至矿领导的生命去赌博,也不会主动把钱花到煤矿的安全上。在这种情况下,“矿领导下井”并不能收到预想的效果。

  矿领导并不比普通矿工安全生产的经验更多,让他们下井去保证生产安全,这个“创意”的立足点是矿领导拥有比矿工更大的权力。换言之,在井下的矿工其实缺的不是矿领导,而是对生产安全的发言权。既然如此,与其让矿工沾矿领导的光,不如让矿工参与到煤矿安全防范当中,为自己的安全负责。

  比如在美国,法律规定矿工们有权随时要求联邦机构派员检查矿场状况,而且,矿工不必担心以个人身份提出安全问题而遭到解雇或降低工资等后果。一旦发生矿主打击报复事件,除了受损害的矿工会把雇主送上法庭、法庭很可能判予沉重的赔偿金之外,工会还会立即发起各种声援活动,使得漠视矿工安全的矿主声名狼藉,并有可能促成有关部门采取进一步行动,直至矿主被逐出矿区。

  而在我们这里,离危险最近的矿工却对自己的安全无能为力。以山西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为例,在事故发生前3天,就有工友向矿方报告了漏水情况,在事故发生前3小时,调度人员接到了漏水的预警电话,遗憾的是,矿工的报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如果工人能够有自己停工检查的权力,事故完全可以避免。

  要想实现煤矿的生产安全,首先当然是国家从法律和制度上做出规定,在此基础上,还要让矿工能够对矿主的行为进行制约,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情况有说“不”的权利。什么时候中国的矿工也能够随时提出自己的意见而没有解雇的风险,煤矿才不再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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