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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余恨:过度曝光比闯红灯更可怕

  9日,江苏宿迁当地媒体刊登了一组照片,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曝光,不仅有违法人真实姓名和家庭住址,而且配上当事人违法行为照片。(10月10日《扬子晚报》)

  据悉,出此狠招是宿迁当地《“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百日会战”实施方案》所规定的。不知道,这个运动式执法“方案”,有没有广泛征集民意,就算是大多数人同意,如果没有法律授权,也是违法之举——对公权而言,“法无授权即为禁止”。因为交通法没规定,公民交通违章行为,可以曝光,甚至将当姓名住址照片等个人信息在公共平台上“示众”。

  应该承认,交通违法是常见现象,必须进行处罚,但惩处必须有法可依。如果现有法律不足以震慑违法者,可以建议修改交规,但不能整治心切,滥用“私”刑,僭越法律。如此损招,效果肯定是有的,但却是头痛医头的不负责任之举。曝光公民隐私,侵害公民基本权益,这本就违法,这种违法行为的毒素弥漫开来,将污染法律环境。相较公民交通违章的危害,这种公权越界“闯红灯”后果,要恶劣得多。这种现象我们已经见得够多了。

  曾记否,几年前那起陕西警察闯入私宅拘捕在家看黄碟的小夫妻的新闻?这则不起眼的新闻,曾掀起维护公民权利的舆论热浪。以一种违法行为,来“执罚”,其本身缺少正义性,必须要予以喝止。结果警察赔偿道歉,公民权利得到彰显。从本质上讲,宿迁这一率性行为,和这起案例有着相通之处。

  在中国改革过程中,多数是自上而下的改革。在一起地方,强大的行政权飞扬跋扈,以各种方式,突破现有法规,已引起公众警觉和不满。一个令人痛惜的事实是,公权越界现象屡现,在被纠错后,还层出不穷。究其实质,是有些官员和部门,从根子上缺少对法律的敬畏,缺少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起码尊重。这暴露了行政权力缺少必要而有效的限制,同时,公权违法的成本太低。只要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就可任意妄为。最坏的结果,也就是“闻过则喜”,叫停了事,缺少必要的追责和赔偿。而现有的司法救济成本有太高,客观上放纵了公权的张狂。

  令人深思的倒不仅是为什么没权威部门来叫停宿迁这一违法行为,而是,为什么类似现象层出不穷。拿什么来对公权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失衡,进行必要的纠偏,公民权利救济资源的严重不足的现实,何时才能得到扭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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