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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蔚冈:民众惧于被征用权力部门应反省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15日16:55  东方早报

  为提升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四川省法制办于9月底在网上全文公布了《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该《办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财产征收征用的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规定原文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这一条规定牵动了民众的神经。

  很多评论指责上述第四十七规定违反了我国《宪法》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认为政府无权具有征用私有财产的权力。实际上,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用私有财产是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许可的举动,并不存在所谓“违宪”或者“违法”的嫌疑。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同时还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物权法》第四十四条也有类似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事实上,因公共利益而征用私有财产,并不是中国的特例,而是各法治国家都存在的通例。我们在不少好莱坞大片中都可以看到这样的场景:警方为了追捕犯罪嫌疑人,征用了民用车辆。当然,电影没有告诉我们的是,那些车主会因为车辆被征用而获得补偿。

  既然应急征用并不缺乏上位法的依据,且是现代社会中公共管理的必需,那为什么中国民众对它如此敏感?难道是中国民众小气,不愿意为公共事务放弃自己的私产?问题并不那么简单。民众之所以担忧“应急征用”,并不是因为他们不愿意将自己的财产贡献出来为社会所用,汶川地震之后诸多民众将自己的财物贡献出来作为公用就是一个明证。在笔者看来,民众之所以担心,大致源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对民众合法私产财产保护的脆弱。虽然“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已经成为宪法条文中的一部分,而且《物权法》也已经颁布,但是在现实的制度环境中,切实保护民众合法的私有财产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近年来,因农地征收或者城市化改造而逐渐增多的拆迁冲就是明显例证。在那些官与民的冲突中,绝大多数民众都无法对抗公权力对自身合法私有财产的肆意侵犯。许多原本属于民众的合法私有财产就因为得不到合理补偿而被征收。谁又能确保出于公共利益之需,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征用的私有财产会得到公正的补偿?

  其次是民众的不信任感。尽管此次四川省草拟的突发事件应对办法中将征用的条件设为“突发事件”,并辅之以程序性规定,如“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但是谁能够确保政府会不会随意扩大“突发事件”的范围,并在现实中改变程序性要件?既然在一些地方房地产开发商的商业行为都可被随意解释为“公共利益”,谁又能够相信政府今后会不会在日常公务中随意扩大解释范围?当目前的司法体系缺乏独立居中的裁判时,更是如此。

  必须指出的是,四川省这个草案比现有法律中的一些规定更加明确。如在我国《宪法》和《物权法》中,只规定了政府可以征收私人财产,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细节。四川省的这个草案对人员和程序进行了规定,值得赞许。基于现实国情,可以预见的是,四川的这些规定在现实中必不会被完全落实。可供参考的是:在好莱坞警匪中,我们哪里见过警察在急征车辆时还在等待公证人员的参与?

  由此可见,四川的这个“应急征用”规定在保护私有财产上还是属于国际领先。但遗憾的是,如此先进的规定也遭到民众的强烈反对。看来,我们这个制度在私有财产保护的某些方面是出了问题。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并不需要“应急征用”。在我们看来,一个可行之计是在该“办法”中增加对政府违反该规定的惩罚性条款,同时加大对私人部门的补偿。唯有如此,方可消除民众心中的困惑。

  (作者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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