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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称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推动知识创新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0日18:06  法治周末

  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推动知识创新

  黄汇

  新加坡贸易与工业部、人力部政务部长李弈贤先生不久前在接受中国有关媒体采访时表示,中国未来产业升级的关键是“必须建立起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李先生“关注中国发展进程”以及注意“知识产权和当代国家经济发展之间互动关系”的意识值得赞赏。因为,“自人类进入近代文明以来,知识产权就日益成为一国知识进步和文化、科技创新的核心推动力量,因此,离开了知识产权,人类虽然可以获得发展,但至少不是以现在的增量和速度在进行。”因此,李先生善意提醒中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知识财产的法治化利用”无疑是正确的,但他同时认为中国产业升级的关键是需要“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则值得商榷。

  因为,历经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经建立起了符合国际规则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构建起了能基本适应中国产业经济发展的现代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和制度体系,因此,下一步的问题应当是完善而非建构该体系。

  30多年来,改革开放促进了中国产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同时,这30多年的历史,既是中国的改革开放史,也是我们建设一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奋斗史。基于开拓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基于对内改革和对外文化与知识产品贸易与交流的需要,以及基于中国产业革命升级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所需,我国政府自始至终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从1982年第一部现代意义上《商标法》的正式通过,从1986年《民法通则》将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给予平等保护,到2001年中国加入WTO,修改相关立法,明确承认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从1984年《专利法》和1990年《著作权法》的制定,再到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过,这几部法律的先后颁布实施,正式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框架的基本形成。

  此外,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家商标局、海关总署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机构还出台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如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颁布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它们对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制度都形成了有效的补充。

  在看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成就的同时,我们必须承认这个体系还有诸多的缺陷和不足需要完善。这至少包含着以下几方面:

  其一,需制定一部知识产权法典或知识产权法律通则。法典化的好处是能够明确、集中阐释知识产权的法律价值,避免现有零散和多头立法所带来的体系冲突和法治目标不完全统一的现象,使知识产权立法更好地服务于国内产业和经济建设的需要。

  其二,应加快对人类创新源头之知识产权资源的保护,尤其是地理标志、民间文学艺术、传统遗传资源、中药品种等的保护。加强对这些资源的保护既是对人类创新源泉的承认,也是未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加强对这方面的保护还有利于我国知识产权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其三,应注重保护的前瞻性。实践发展的迅速和法律发展的滞后之间的矛盾,在知识产权领域内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未来知识产权的法制建设还应充分关照到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生物技术等对制度创新的需要,加快信息产权、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网络版权、数据库立法的进程。

  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永远站在知识经济发展的前沿,才能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功能,驱动“知识创新”这架马车,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迈向新的征程。如若李弈贤先生是站在这样的立场来谈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之完善的话,也算是一种箴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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