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请人大来给公务员加薪》
据媒体报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组织研究、拟订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方案和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工作方案。据有关人士透露的消息,前者主要包括公务员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完善、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制度、对基层低收入公务员群体增加激励措施等。后者重点则放在清理整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推行绩效工资制度等方面。(相关新闻:人社部官员:公务员工资应摒弃以官定薪)
据悉,这是从2006年以后公务员的第二次收入分配改革。结合此前历次工资改革的经验,如果不出意外,此次改革的结果将是以“加薪”结尾。社会经济发展了,国家有钱了,给公务员再加点薪水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75条还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但问题是,公务员工资改革该以何种方式达成何种结果?这才是我们关心的问题。
纵观我国历次的公务员工资改革,其程序往往是不公开的内部调研方式。在这个有关仆人工资收入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广大的主人往往是缺位的,他们没有渠道发出自己的声音,而这些公仆们的收入也没有向人民代表大会汇报。
公务员本身并不直接创造财富,而是依赖于国家的财政收入。因此,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改革,不应该是由公务员自说自话,而是由这个国家的纳税人决定。那么在一国的政治生活中,公务员的薪资,应该是由人民通过其代议机构来决定。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该履行其职责。
由代议机构决定一国公务员薪资的水准,这并不是新鲜事,而是现代国家的基本惯例。以美国为例,美国宪法修正案第27条特意规定,“新一届众议员选出之前,任何有关改变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任职报酬的法律,均不得生效。”这个利益回避制度,否决了自己给自己加工资的可能:谁提涨工资不给谁涨工资,要到他的下任才开始执行新工资标准,这就从宪法的层面上防止了自己给自己加工资的道德风险。其实,不仅仅在议会,行政机关也是如此:2000年克林顿总统在离任之前将美国总统的年薪提到了20万美元,但是这个好处却留给了继任的布什。
具体到一般的公务员,根据1990年11月5日生效的《联邦公务员可比性工资法案》(FEPCA),公务员的薪资是以私企为参照物的。该法案有四个基本原则,分别是同工同酬、绩效考核、与私企工资标准一致和消除与私企工资不平等原则。同时,考虑到每年的通货膨胀,公务员每年工资还可以按照劳工部公布的私企工资成本指数(ECI)进行微调,但公务员工资调整幅度必须低于工资成本指数0.5个百分点。该法还特别规定,只有总统有权动议调整公务员工资标准,但必须报国会批准。调整工资标准的前提是:发生全国性突发事件或严重经济情况而影响普遍生活水准。
目前的公务员制度确实需要调整,但在笔者看来,调整的重点并不在于是否要向基层公务员倾斜,是否要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制度,而是要让公务员的工资由纳税人的代议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这才是解决公务员工资问题的根本之计。
(作者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