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恐惧,让“赵作海们”冤而不鸣》
浙江“吴大全冤狱案”的细节逐渐被披露。吴大全2006年9月在浙江慈溪打工时被错误认定为一起命案策划者,以杀人罪被判死缓,后来戏剧般地在狱中巧遇真凶,并由于真凶自首而沉冤得雪。吴大全称,警方曾对其严刑逼供,但由于害怕案件被打回公安局后继续受苦,他在检察院、法院不敢翻供,服刑期间也放弃了无罪申诉。(《新京报》11月15日)
在佘祥林、赵作海等冤案曝光后,人们对于冤案的成因和教训曾有过深刻反思。这些冤案的发生和纠正有着惊人相似:警方的刑讯逼供、违法取证,往往是冤案铸成的关键一环;而死人复活、真凶落网等戏剧性场景出现,则成为冤狱平反的契机。
吴大全案的平反,同样极具偶然性、戏剧性:他在监狱里邂逅了真凶,真凶在其动员下主动自首。试想,如果吴大全一生见不到真凶,或者真凶拒不自首,则几乎是冤沉海底,永世不得翻身了。
面对一个个如公案小说般离奇、诡秘的冤案,对执法者个人的问责固然重要,但对制度的追问更有意义:为什么在“人权入宪”、倡导“民有尊严”的今天,刑讯逼供等野蛮现象仍屡禁不止?为什么刑诉机制本身应有的纠错功能几乎完全丧失,而使侦查错误一步步演变成起诉和审判的错误?更严重者,透过赵作海、吴大全案件,我们还看到了蒙冤者的恐惧:赵作海根本没杀人,却“有冤不申诉”;吴大全被冤枉,却因害怕“案件被打回公安局”而不敢翻供和申诉。
冤必辩屈,不平则鸣,乃人之常情。但赵作海、吴大全出人意料地选择了沉默和放弃。原因何在?吴大全的解释揭开了谜底:是严刑酷法彻底驯服了他们,他们害怕自己会因辩解和申诉“继续受苦”。正是因为心存恐惧,无辜者才会认罪,蒙冤者才会臣服,真相和正义必须借助于极具偶然性的小概率事件,这样的司法现状,难道还不应当检讨吗?
“免于恐惧”是人类基于安全需求而应享有的基本人权,也是法治国家应给予公民的基本保障。如同犯罪的蔓延一样,如果执法不公、野蛮执法,同样会陷人们于恐惧之中。
公正的司法,才能让我们免于恐惧,才能避免赵作海、吴大全的悲剧不再重演。
□毛立新(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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