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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斌:央视大火的“特殊情况”有几分猫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0日02:15  扬子晚报

  2009年,央视大火震惊国人。18日,事故第二批案件宣判:因本案“特殊情况”,三名责任人则分别被减轻判处(11月19日《京华时报》)。

  问题在于,什么是“特殊情况”?“特殊”在何处?必须都能够清楚明白地说出来。“依法”者,本来指能够、必须清楚明白地说出来的一切,经得起具体条文、程序的认定。名之以“特殊”,又不能清楚明白地说出来,“特殊”者,就成了遮掩的代名词,不愿说、不能说、不敢说清楚明白了。就说是,“特殊”的认定标准,不在于条文、程序,而在于言说者、具体判决权力拥有者的随心所欲。

  古有秦桧为岳飞定罪,依据是“莫须有”,具体的解释,大致有“也许有吧”、“必须有”、“怎么可以没有”等数种,今又有“特殊情况”,潜台词是不愿说、不能说、不敢说,内里的共同之处,终究在于“老子天下第一”,说怎样就是怎样,不应该怎样的也要强行怎样,不应受任何条文、程序约束,不必向任何人解释。则“莫须有”者,已经“何以服天下人”,“特殊情况”者,亦“何以服天下人”?

  不能不再问一句,“莫须有”的背后,已经藏有几多猫腻,或者是忠奸不能容,或者是战和之争,或者是为了彻底投降,或者是忌讳武将干政、军人坐大,种种说法,尚未有定论,而“特殊情况”的背后,是否也藏有几多猫腻,藏有怎样的猫腻呢?同样是经不住人们合理怀疑的。

  同一天的报道说,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这,怕也是“特殊情况”的结果吧。

  (湖北 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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