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三聚氰胺魅影何以频现》
日前,湖北襄樊市工商部门紧急要求排查湖北远山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50件有毒乳酸玉米奶。检测结果表明,这批乳酸玉米奶每公斤含了4.8毫克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而厂家的出货记录显示,这50件产品有可能销到襄樊。(新闻回放:湖北三聚氰胺超标乳酸玉米奶原料来自青海)
三聚氰胺!又见三聚氰胺!如果说爆发于2008年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是企业之痛、行业之痛、百姓之痛,那么,监管机构可曾对这种锥心之痛感同身受?如果说那次事件中该倒的企业倒了,该抓的责任人抓了,该改进的制度也改进了,那么,监管机构可曾让公众稍感放心?很遗憾,此次三聚氰胺的魅影再现,再度让人们见识了监管的无力。
早在11月15日,襄樊工商部门就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排查这批乳酸玉米奶。然而,当地至今没有找到这50件乳酸玉米奶,出货记录只显示,“一名姓周的人”将这批货销到了襄樊。可以看到,监管中一贯倚重的“倒查”,缺陷是巨大的。
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制度设计方面早就知道了“倒查”的不足,但依然没能及早发现问题、有效挡住问题乳品的扩散。今年9月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中,重申企业对每批出厂产品都要进行三聚氰胺检验。试问,如果企业严格遵守规定,问题产品怎会落入“姓周的人”手中?又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如果销售记录准确、完备,“姓周的人”怎会成为线索中断的关键?
乍看起来,这些都是生产者和销售者的问题,是他们的不老实、不规矩,造成了三聚氰胺进入乳制品、问题乳制品流入市场、找寻问题产品异常艰难。可是,“老实、规矩”不是天生的,也不能指望生产者和销售者自我约束——几乎所有的事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我们都会看到“通过巡查、加严检验、回访、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之类的要求,明确告诉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在食品安全领域,监管懒不得,等出了问题再去重视尤不可取。
监管懒政、工作简单化,往往是无责、免责的,即使在酿成惨祸的情况下被问责,也总是来得太轻。由此观照三聚氰胺时不时就刺痛公众一回的现象,我们与其不断感叹三聚氰胺的“顽强”,不如好好回首检讨监管的脆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