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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丰慧:不能给价格干预措施扣“倒退”帽子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2日14:33  新华每日电讯

  发改委网站刊发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特别强调,必要时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可以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而出台必要的干预措施是有法律依据的,不会改变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定价的自主权,更不是向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回归。(12月1日《京华时报》)

  面对物价飞涨,中央政府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平抑物价、遏制通胀,包括提出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11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指出,“必要时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随后,稳定物价的国16条对此又进行了重申。这个非常规措施出台后,笔者随即撰文指出,价格临时干预措施重在震慑投机炒作。事实证明这一判断是正确的。国4条和国16条先后出台后,一些前期被炒作的农产品,比如:大蒜、土豆、苹果、生姜等价格都出现了大幅下降,有迹象表明炒作游资开始撤离。这充分说明,中央政府的措施是得力和有效的,在微观上打击过度投机从而稳定物价的思路是正确的。

  然而,面对中央政府以及发改委等部门一系列稳定物价的措施,特别是价格干预措施,出现了个别不一致的声音,甚至指责价格干预措施是向计划经济体制回归,是倒退。有两个重量级代表人物,一个是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把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特别是干预农副产品涨价说得一无是处。另一个是著名经济学家许小年先生。他认为,抓物价打投机根本就不是宏观调控,行政干预市场越多,对经济和社会的伤害越大,因为所有的行政干预都会降低而不是提高市场的效率,而且绝大多数的行政手段都与法律不符。他举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后说,不难发现,近期政府的干预有明显的违法嫌疑。《价格法》第31条规定“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政府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干预价格。

  许小年就此说,注意是“价格总水平”,而不是单项商品的价格,而政府已动用行政手段打压大蒜、绿豆、蔬菜、粮食、房地产等具体商品的价格。笔者不禁要问,目前价格临时干预只是在国16条里提出,而并没有开始动用,不知政府打压上述商品的说法从哪里来?假如采取临时干预措施,“价格总水平”必须体现到某一种或者某几种产品价格的剧烈波动上,价格临时干预不针对具体商品针对什么?“价格总水平”是所有商品价格变动的总和,不落到具体商品上干预什么呢?因此,可以说,价格临时干预措施是有法律依据的。

  针对市场价格的异常波动,政府实施必要的行政干预,在发达国家也不乏先例,美、德、法、日、韩等国都有政府干预价格的做法和实践。一提到市场经济体制就想到放任不管,放任自流,完全依靠“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这是自由资本主义初期的理论,也是一种过时、落伍的理论。

  当然,笔者赞成通货膨胀归根结底是个货币现象的观点,要想治理通胀,必须果断而坚决地紧缩银根。

  余丰慧(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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